本文探讨了工伤范围、工伤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以及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文章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论述,以帮助读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有所参考。
法律分析
工伤范围涵盖日常及加班(包括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同时也包括上下班途中的工作。
1.两名员工所受的人身伤害,并非发生在工厂、办公室等人们通常理解的劳动或工作场所,而是发生在出差途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驾驶者韩某操作不当,如系过错,其人身损害是否不属于工伤,相应地,用人单位或法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3.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之后,是否仍需承担员工人身伤害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公司车辆、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产损害是否仍须承担责任
5.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是否需要对毁损的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6.李某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如果驾驶者韩某有过错,是否可以同时向韩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这些问题,涉及工伤、交通安全等立法中所采用的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等法律方面。针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这些法律方面,本文试图作一些简要分析和论述。这些法律方面,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论述不奢求为人完全认同,只求暴露问题,并尽可能摆明相关的意见,以使有兴趣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有所参照。
结语
本文旨在探讨工伤范围、工伤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等问题,涉及劳动法、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方面。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和论述,以期为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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