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并非罕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和哪个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借贷关系?还款责任应该由哪个当事人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19年,杨跃向郑军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同日,杨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郑军转账20万元,郑军以房产抵押担保;之后,郑军向案外人章某转账20万元;之后,杨跃多次催要还款未果,将郑军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军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郑军辩称,案外人章某要求其帮忙贷款,其碍于情面向杨跃出具借条,后其将款项转给了案外人章某,故杨跃应要求章某还款。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在于:杨跃与郑军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郑军是否应向杨跃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郑军向杨跃出具了借条,且双方为担保此借款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能够确认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郑军主张案涉借款应由实际借款人章某承担还款责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杨跃主张的利息,经过双方协商,杨跃自愿将利率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郑军向杨跃偿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郑军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意见:
法官指出,如果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实际使用人是第三人,那么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并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且名义借款人并未收取任何利益的,那么应当将实际使用人作为实际借款人,并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
在日常的借贷活动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该对借名借款持谨慎态度,全面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如果您一定要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借款,那么请您务必审查对方的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使用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否则名义借款人将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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