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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现状的法律分析

2021-06-23 来源:东饰资讯网
消费金融公司现状的法律分析 尹国秀 (黑龙江省松花江林区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150050) 摘要: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出现了消费金融公司,这是一个 新生事物,既可以刺激消费,还体现了金融创新。在当下中 国消费观念、风险控制、业务重叠等因素都制约着消费金融 公司的发展,伴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保障、法律体 系的建构,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的不断创新,寻求一条自我完 善之路势在必行。 关键词:消费金融;风险;困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05—91 3X(201 7)05—0047一O2 消费金融公司概述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 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 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 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在西方已有数百年历史,相对我国刚 刚起步的消费金融公司而言,西方发达国家是比较 完善的金融市场,例如在美国,据2008年统计结果 显示,其消费金融公司约占消费信贷份额的23%; 而在日本的消费金融公司起步晚于美国,但是在上 世纪90年代开始了迅猛增长,消费信贷规模已高 达960亿美元,被称为“异色的新金融军团”。它山 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 机构类型很少,尤其是针对个人消费贷款,例如居 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用于旅游、教育等消费支出, 是比较分散的,相对而言也不够专业,消费贷款占 贷款总额的比例也不到12%,专业化的消费金融公 司呼之欲出。 我国居民属于典型的高储蓄、低消费类型,消 费率至少落后世界主要国家l5至20个百分点,消 费贷款占贷款总额也不足12%,如果缺乏消费信贷 的有力支持,那么居民消费只能建立在自我积累的 基础上。现在设立的金融消费公司的对象过于狭 小,主要是用于一些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耐用消 费品的贷款。 二、消费金融公司的困境 (一)风险困境 任何新事物的诞生必然产生新的冲击和问题。 中国从来不缺乏存款市场,缺的是贷款市场和融资 机制。消费金融公司适用金融市场的变化,扩宽了 一、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范围,对于消费者来说, 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可以满足各种群体的需求。 消费金融公司之所以优于原有的银行,因其具 有很多独特的优点:其贷款额度较小,简化了审批 的程序,减少了抵押担保的信用标准,办理贷款的 方式灵活,缩短了贷款期限等等。这种“短、平、快” 的服务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优势,客户办理一笔 业务,最快只需要半个小时。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 这种消费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最简单来说,由 于其贷款金额较小,贷款数量又多,银行对于贷款 的监控必然会有所削弱,这样对于客户贷款资金的 用途就不好控制,可能会出现客户恶意套现。这是 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贷款投放既要求信贷审批的 高效快速,又要控制风险,没有强大的信用体系做 支撑很难做到万无一失,这些都要引起决策机构的 重视。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违规 吸储和超范围放贷没有规定具体处罚措施,缺乏制 裁手段,这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其监控是非常困 难的。 (二)监管困境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 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 民币20万元。就这条来看,一般银行无抵押个人贷 款的贷款上限通常可以达到50万元,二者对比一 下,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额度较低,这也是一种规 避风险的方法。现实中造假大量存在,所以工资证 明的真实程度有待查证,而如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 力去证实工资证明的真实性又不太可行,与贷款的 方便快捷又相矛盾。即使只放款不吸收存款也避免 不了潜在的金融风险,因为贷款存在风险,在没有 存款作为保障,其后果就有可能发生美国的次贷危 机。如何监管以消费贷款之名行套现之实,成为一 个难题。 (三)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关乎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 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消费金融公司也很难起到一个 很好的融资作用。我国现在注资机构仍以银行为 主,而消费金融公司也就只是解决一部分现在就业 问题,对于整个全国的就业问题和增加国民收入起 到的作用不大。 一收稿日期:2017—04—10 作者简介:尹国秀(1973-),女,山东平度人,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N 黧 。E 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无法完全调整纷繁复 杂的金融关系,且《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有 些条款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因此,我们应充分了 解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予 以借鉴,制定出适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把 消费贷款融入到原有的金融消费体系中,统一法律 法规,使金融市场整体上得到完善和规范。这就需要 修改、完善一些相关的立法,尤其是交易方面和金融 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为消费金融贷款提供一个有 效的法律监督体制,有利于其健康良性的发展。 (四)业务困境 由于消费金融机构的业务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其主要从事个人消费的小额贷款,对于一般用途的 个人消费来说,想要贷款受到个人信誉度的限制, 同时贷款额度也受到个人月收入的限制,这样不利 于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扩展。 三、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与法律保障 (一)观念与保障 与美国人“花明天钱圆今天梦”不同,中国人更 喜欢“无债一身轻”的生活状态。两种不同视角取决 于中美消费者的结构性立场和话语资源,其实当下 中国年轻人消费方式有很大变化,对教育、婚庆、旅 游等有旺盛的需求,但是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 全,人们在医疗、教育、住房上有后顾之忧,才导致 自我抑制消费支出以应付不时之需。此外,资本市 场发展的相对落后,使得人们把资金多用于收益率 非常低的储蓄,也使人们消费意向更低,所以需要 更多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支持。 (二)监控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面向中低端个人客户,过低的门 槛会不会导致业务的高风险。当下,我们一方面要 监管借方的金融贷款流向楼市和车市,另一方面监 控贷方变相吸收存款和超范围经营。想要减少风 险,不仅仅是运用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体系, 还要强化审批的程序,更新管理手段,实行标准化 的信贷模式,建立高度自动化的决策和定价流程。 (三)业务专业化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体现在一些小额的 消费贷款领域,例如婚庆、旅游、教育等,但是我们 可以看出这些业务在一般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进行 贷款。虽然适当的竞争对银行提高贷款方面的效率 固然起到积极作用,但在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 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上,银行信用卡拥有自身无以 匹敌的优势。因此,消费金融公司为了占领市场,必 须区分客户群,将目标定在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中低 端客户,充分发挥小额消费信贷具有利率低、期限 长的优势,挖掘未来消费市场最具市场潜力的那部 分人群,将消费信贷市场做大,提出更具优势的消 费贷款方式,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突围的路径。 (四)完善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立法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我国 消费信贷事业的发展始终有比较强的政策导向性。 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 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目前,消费信贷主要是依据 《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票据 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 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 款为约束对象。2009年7月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 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是我国第一个直接针 对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进行规制的法 规,但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仍处在试点阶段,《消费金 圈■翟固盈 第二,完善消费金融公司的立法规制。以现有 的法定条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过高,经营行 为受到的约束过多,特别相比较于民间信贷转型的 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灵活性和自由度有 限,劣势十分明显。因此,要做到降低消费贷款的条 件,对于出资人的条件也予以优化。充分借鉴国外 的先进经验,积极引进一些大型消费企业来刺激消 费,通过消费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分散顾客集中 消费所带来的消费贷款的风险。 第三,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和信用体系。 加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加强个人 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 究、风险防范等信用体系的完善,提高信用社会化水 平,改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加强全国个人基础信 用信息数据库的平台建设,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第四,明确违约惩罚措施。一是要建立完善对 信贷违约者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二是在催收方式 上,将合法的催收方式和非法的催收方式详细列 举,指导消费信贷双方的行为。 总之,消费金融公司在当下中国还是一个新生 事物,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居民消费会出 现跳跃性的增长,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创新,为消费 者提供更好的专业化服务,真正成为拉动国民经济 强劲增长的“马车”,促进我国由投资主导型经济向 消费主导型经济转变。 参考文献: 『1l吴雅琪,王子惠,王秀芳.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问 题及解决办法U】.科技经济导刊,2017(2). f21胡君晖.创新金融模式,服务小微电商——以阿里金融 为例卟时代经贸,2o16(36). 【3】颜贝贝。肖费金融公司的国际比较与借鉴U】.经贸实践, 2o16(12). 『41梁春亚.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制约因素及路径研究 卟西部金融,2015(6). 『51张学江,荆林波.我国消费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及政策 选择 南京社会科学,2010(1 1). f61杨凯.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扩大《管理办法》 修订 华东科技,2013(10). [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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