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 | 托儿所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温岭市 | 托儿所。 |
第二条 本单位是由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婴幼儿
托管保育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3周岁
以下婴幼儿托管保育活动,提高幼儿素质,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岭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温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岭市 | 街道(镇) | 路(村) | 号。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1、合伙单位名称 ,住所 ,出
资额(大写) | 万元; |
| |
2、合伙单位名称 ,住所 ,出
资额(大写) | 万元; |
| |
3、合伙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籍贯 ,住址 ,出资额(大写)万元;
4、合伙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籍贯 ,住址 ,出资额(大写)万元;
5、合伙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籍贯 ,住址 ,出资额(大写)万元;
6、合伙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籍贯 ,住址 ,出资额(大写)万元;
7、合伙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籍贯 ,住址 ,出资额(大写)万元。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管保育活动。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托儿所章程参考样本 1
第九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
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所长和其提名的本单位副所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二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本单位,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但合伙负责人认为必要或1/3以上合伙人联名提议时,可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
合伙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由2/3以上合伙人参加、经半数票以上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
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托儿所章程参考样本 2
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
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
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不得分红。
第二十二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
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接受会计、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和税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
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托儿所章程参考样本 3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 | 年 | 月 | 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举办者签章(单位盖公章、个人签名再加按右拇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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