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商品质量
1、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乙方保证交付的商品符合中国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价格法》、 《税法》、《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2、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商品必须按提供给甲方的“样本”同等质量,不掺假,不冒牌、不短少。
第二条 价格说明及销售渠道
1、乙方承诺供应给甲方的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报价必须绝对真实。本合同所有价格或金额以人民币表示,内含增值税及一切税金。
2、当遇商品价格变动调整,乙方应提前 30 天,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3、如遇产品销售的需要而进行促销活动,乙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由此促销的费用完全由乙方承担。
4、销售渠道: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和乙方产品销售的区域权限,同意乙方的商品在以下指定区域销售。
酒店销售:
5、为了拓展市场,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乙方同意支付奖励费
人民币 元。
第三条 商品交付
1、甲方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将要货计划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商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实际收货数量应该依甲方开箱验收后为准。
2、乙方保证不提供超过三分之一保质期的商品,即保质期须在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以上,达不到甲方有权拒收。
3、如若乙方延迟交货,乙方必须提前 天,以(书面、电话)的方式通知采购。否则按 扣款。
第四条 商品退换货
1、乙方同意对商品质量出现瑕疵或销售过程中因顾客挑选等因素造成的外包装损坏而影响正常销售的商品进行退换。
2、乙方同意对滞销及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予以退换。
3、与退换货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货款结算方式
1、乙方根据货款结算期限,以乙方交付增值税后,按双方约定的银行帐户给予支付。
2、乙方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与甲方进行结算,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所有价格或金额以人民币表示,内含17%增值税及一切税金,不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
3、结算方式: 代销 。
a、现结:货到 天。
b、月结:货到 天。每月10日结算上月15日-30日的货款;每月25日结算本月1日至15日的货款。
c、代销:按实际销售量在每月10日结算可付进货款。
d、付款方式:电汇、转帐。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如因销售需要所签定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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