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作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谨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及广大消费者郑重承诺:
一、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以认筹、预购、排号、招募会员等方式向预购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销控表、商品房屋销售单价在售楼部醒目公示;
三、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七、加强与买受人的沟通,防止和减少各类客户投诉事件。如遇到消费者投诉,积极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和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形象。
以上各项,如有违反,愿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处分和处罚。
承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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