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讲三句话。
第一是讨论慈善立法的意义,我觉得永光开始讲的时候,我还是挺赞成他的担忧,慈善法要是立不好会束缚行业发展使其陷入两难处境。但是在我听完这个会之后,我觉得还是要抓住慈善法这个立法时机:理由有三:
一是中国正在从过去三十年人追求自我中心期向一个社会共建期转型,也就是说过去三十年我们都在追求脱贫谋利的自我为中心道路上竞赛,各显神通。但搞了三十年以后,我们突然发现这样一个完全自我中心的社会是不是值得我们期盼的社会?如果没有相当的公共精神,没有这我们对无数细小的公共空间构建,所有的领域都变成牟利性行业,连政府、大学、医院全变成牟利行业,公检法也牟利,那么这样的社会值得我们期盼吗?我们自己越来越觉得活在这样的社会里没意思!因此,整个民族都开始反省,我们可能要有一个对自我中心的超越,需要重建一种公共精神,共建一个更值得我们期盼的社会。那样的社会可能既有自我为中心的部分,更有自我超越的部分,两个部分进行有效的衔接,赢利和非赢利比翼齐飞。那样的社会才值得我们去期盼,去努力,去为之奋斗。才能让我们乐意活在这个社会,找到生命与语境的幸福。
第二,中国社会在治理转型中,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文件治国,文件治国就是人大的法律占的比例非常之小,譬如二十五个收税的法规与文件,只有三个经过人大立法,二十二个全是条例,甚至是各部门的文件。这样文件越积越多,几乎所有法律和文件,特别是文件与文件都相互冲突,形成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规化的局面。这种情况非常严重,才会导致寻租与腐败如此严重。部门是执法部门,自己又有发文件法规的权利,发的文件难免以部门视角替代囯家视角,终将以部门利益替代国家利益,这种状况非常危险。因此文件治国应该休矣,应该进入法律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正是对这种严重情况的深度响应。
第三,中国的立法理性是严重缺失的,没有一种理性安排说先立什么法?后立什么法?这种立法理性需有一个系统规划,使各个立法环环相扣,布局成篇,长期成局。而在中国可能有一种我们都无法预期的博弈再推动立法,现在《慈善法》立法这个立法机遇推到了我们面前,那我们为什么不响应这个历史机遇呢?如不善用,你就错过了这个历史机缘。当然如果《慈善法》出来一个不代表未来的版本,那确实是很令人担忧的。所以,我觉得还是需要利用《慈善法》的立法时机,把这个法立成一个良法。所以,今天立慈善法这个历史契机,把我们这些寻找社会共建的公益人粘到了一起,可谓大事因缘。
第二句话,今天的会议形式和内容完全凸显了时代的特征,意义重大,特别在立法领域和公益行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什么是里程碑?第一,立法的主要机关---人大法工委、内司委两个司的领导,还有民政部的领导听了整整一天的会,记了很多笔记。就表明立法要重过程,特别是重论证,而不是仅注重搞一个法条结果来,这一点非常非常的重要!不注重过程,只注重搞个文本出来,这样的结果会带来很多后遗症。第二,今天的会议体现了一个多元多界别的参与,特别是各利益相关方的卷入。我们一百人参加会议,据统计发言的人加起来有80位,发言人数占参会人数的80%,这是前所未有的参与度。会议定出规则,限制时间,让大家有充分表达的机会,使会议变得高效。第三,立法是一种重大的公共选择,需要给利益相关方提供参与的公共通道。这应该成为一种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新常态。所以,立法者能够和利益相关方深度沟通,采取这种参与式的立法方法,值得击节而歌。人大于主任讲,今后还要进一步组织这样的讨论会,这种方式非常好,应当成为立法新常态。就是要逐步地通过这种立法方式来改善国家机构的结构与功能。中国现在的法规大都是国务院条例,依法治国,就是将这些不系统不周延的条例逐渐转为立法,并逐步废止部门发文。此外大量的更细的行业规则,应该让社会的各个行业协会来制定和发布,形成行业自律。这样的社会才可能是良性治理的社会,才是值得我们期盼和为之奋斗的`新公共社会。因此我认为今天这个会议具有里程碑意义,各位的参与,对自我超越与社会共建的公益行业来讲,应该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利好消息。
第三句话,我们的行业太复杂,今天讨论的内容也太细致了,给我时间太少,无法总结。我就想说,从我个人讲,对这部慈善法有两个期盼:
一是希望这部法是一部富有生机、规范底线的良法。规范底线而不是把所有的冲动和激情都规范限制掉了,这就会形成毁掉行业发展的恶法。为什么?第一就是要保护做公益事业的内在冲动,做商业不用保护,他们每个人都会因个人中心的牟利动机往前冲。但是做公益事业,做慈善是一种人的另类冲动,要到这个阶段才会有人心失落的寻找和公益冲动,才会有大数量级的行为冲动,因为这种冲动来自于一种私力对公共空间的构建的梦想,用钱也好,用时间也好,都是用私人志愿来构建新公共空间。这完全是基于自由意志,基于志愿精神,但如果没有精神层面的追求,没有公共梦想,决不可能把公益做好,发心很重要。因此慈善法是否良法,关键要看你能否通过立法保护这种冲动,保护这种自由意志,保护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公益自由结社权。这可不简单是钱捐多捐少的问题。当然除了保护行善权之外,还要让权利者肩负责任,还得有行业风险控制,有行业导向激励等等。总而言之慈善法要恪守公平、正义、可操作的市场化原则。
第二个期盼是要促进慈善公益生态的生成,而不仅是慈善组织,更不能都是自上而下的组织。这个生态要满足促进慈善向公益转化;促进国内慈善向国际慈善转化;促进单纯的慈善捐赠向服务和支持性的第三方组织发育的全生态链产业转化。总之,不是窄的慈善,而是宽的慈善,是具有前瞻性的慈善,能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形成线上线下合作与互动的慈善。这样一部法能让我们行业既富于生机,又有底线规范;既能形成一种公益生态,同时又能融汇创新,从而形成既能促进这个行业发展,又能促进全体公民进入超越自我、社会共建之公益新时代的良法,我们期待并应全面合作努力去促进这部良法的诞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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