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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2023-11-04 来源:东饰资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盘活报废、闲置和积压物资,降低库存,杜绝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结合集团公司和界沟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界沟煤矿及矿属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是指经XX煤电集团公司批准报废的物资或仍在账、但已无法继续使用的,造成闲置、积压的物资。

  具体内容包括:机电设备及设备性材料、一般材料、工具仪器、备品备件以及生产中所发生的边角料、残次废料炉渣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废旧物资处理是包括销售、调拨、转让、转换等处置行为。

  第二章 废旧物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界沟煤矿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

  组 长: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机电矿长、经营矿长

  成 员:公司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考核办。矿材料科、设备科、考核办、公安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材料科。办公室主任:矿材料科科长(兼职)。

  属材料性物资的处置,由经营矿长、材料科、使用单位参加;属机电设备的,由机电矿长(副总)、设备科、使用单位参加。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部门参加。

  第六条 报废物资的处理一律由公司负责,凡属报废物资必须履行申报、鉴定和批准手续,公司及矿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废旧物资。

  第三章 废旧物资的回收及保管

  第六条 矿属各单位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废旧物资有回收、保管、修复利用的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 矿属各单位所交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要送至指定地点存放,由矿材料科、矿考核办共同监督验收,验收后出具验收凭证,并计量登帐、分类存放,以便于修复利用。对集团公司鉴定为报废设备残体的,设备科必须造册登帐。

  第八 对各单位回收的废旧物资,界沟煤矿能调剂使用的必须调剂使用,实在不能使用须申报批准后再做报废物资处理。

  第四章 废旧物资的`处理

  第九条 废旧物资处理程序

  1、矿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废旧物资保管工作,内容包括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筛查、台账的建立等,并每月底以申请报告的形式申报(载明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经分管副 矿长、矿长签字后,材料性的报废物资交矿材料科汇总;机电设备及设备性材料报废物资交设备科汇总。汇总资料每月底及时报公司招标办。

  2、公司招标办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分门别类,提出初步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副组长按照类别和初步处置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认真鉴定,需测试的要严格进行测试,得出鉴定和处置意见,报组长(总经理助理)同意。

  3、公司招标办根据鉴定和处置意见组织招标或商务谈判,形成中标通知书(处置意见书),报总经理批示。

  4、中标通知书要严格载明:①中标单位名称,②中标范围、③数量、④单价,⑤拉货期限及处罚措施,⑥货款收取办法,⑦监装及出门手续,⑧中标书的有效期限。界沟煤矿要严格按照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处置意见书)执行现场监装。

  5、处理的废旧物资出矿:

  ⑴监装:处理的材料性物资出矿由矿材料科、考核办、保卫科承办。处理的机电设备由公司考核办、监察处、财务处、矿设备科、考核办、保卫科承办。经办人需在出门证上签字,并承担监装责任。需要过磅的,由上述部门开具准予过磅单,磅房依据此单过磅。

  ⑵拉货单位持过磅交验单到矿财务室办理交款手续,并由收款人在待签出门证上签字(有印签的需加盖印签或公章)。

  ⑶拉货单位持过磅单到材料科或设备科开具待签出门证。不需过磅的,监装完毕,直接开具待签出门证。

  ⑷保卫科、矿领导签字。保卫科要严格检查出矿废旧物资的种类,出门证签字齐全方可放行。

  第十条 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拉完指定物资,否则按不低于100元/天在抵押金中扣除,材料科、设备科传递扣款单,驻矿财务室办理。

  第十一条 所有废旧物资出售时,要求买方在废旧物资现场看定货物,售出货物出门后概不退换,概不承担物资质量、安全的等义务。

  第十二条 在废旧物资装车时,材料科要安排装卸队人员在现场重新挑拣一遍,把有修复价值的物资捡出来,尽量减少材料浪费。

  第十三条 根据界沟矿情况,公司对废旧物资每半年招标处理一次。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价格下浮维持原招标价格不变,价格上浮每季度调整(招标)处理一次。

  第五章 监督与奖罚

  第十四条 由矿材料科负责废旧材料处理台账、矿设备科负责废旧设备处理台账建立、机电科负责炉渣处理台账的建立。

  第十五条 公司招标办应根据界沟矿上报废旧物资情况,及时安排处理,避免积压场地。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若发现有违背本办法规定者,公司有权中止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举报或检查中发现问题,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者,公司纪委、财务、监察等部门将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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