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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1-03-29 来源:东饰资讯网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或将借款用于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配合并接受出借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未还清出借人贷款本息之前,如借款人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借款(含民间借贷)、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应取得出借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在向工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项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收、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的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纠纷的;

  3.发生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差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的经营状况、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5.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比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或增加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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