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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实施细则范文

2024-09-28 来源:东饰资讯网

篇1

第二条  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定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

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

宗教寺庙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计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按房屋现状,分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石)木结构、其他结构等若干类,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应加值计算,已拆除的房屋其减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在接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开征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管机关核实的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房产原值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出租房屋有租赁合同的应附送租赁合同副本。

纳税人新建或者购买的房屋应于竣工、使用或营业、出租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产权、变更房产原值、改建、扩建、拆除或者调整租金等,应于变更、转移、竣工、使用或调整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税或免税。

篇2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 (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篇3

一、房地产企业选择良好成本核算方式的重要性

房地产企业成本的核算,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对于房地产企业获取到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影响。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具有多样繁杂的特点,这就给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工作,能够代表国家的相关税务机关,从而参与到企业的内部分配工作当中,这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财务会计角度方面来看,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并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而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就会导致一定的混乱现象。选择良好的成本核算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自身效益。房地产企业在选择成本核算方式时,通常情况下,会从自身的经营状况出发,有效结合自身的利益,随机进行选择,这对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可能会产生一些政策性不稳、准确性不高的问题,从而影响到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的不同选择

第一,单位成本的方法。单位成本法,主要是将单位商品房的面积,当做房地产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的重点对象。房地产企业根据单位成本和楼盘建造过程中所花费的实际成本,对商品房每一平方米的面积进行平均分摊。这种单位成本的方法,是在对企业的整体销售收入进行有效的确认,同时还对房地产商品房的建设成本进行结转,其中主要是通过按照商品房的实际销售面积进行计算的。

第二,计划成本的方法。计划成本法,主要是将总体的预算成本和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开发总面积之间,进行比例计算,从而对已经出售的商品房的总体成本进行核算,或者将预算的总成本和计划收入之间的比例,对房地产商品房的销售部分进行核定,当商品房楼盘建设完工之后,再进行相应的成本差异的调整工作。

第三,分类系数的方法。分类系数法,主要是将房地产企业的各个开发项目进行归类,其中使用的归类根据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费用,归类工作完成之后,再进行不同开发项目价值成本的计算工作。使用分类系数的方法,进行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是建立在对项目开发费用进行归类集合的基础之上。根据开发产品的不同价值系数,对开发项目的成本计算分配率,由此能够有效计算出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四,收入百分比的方法。收入百分比法,主要是将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和成本之间的配比,以及会计核算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为主要的计算要求,将销售的单位商品房作为主要的核算对象,同时将商品房面积和销售单价,作为计算每一个销售单元的预计收入的基础,从而按照房地产收入的具体实现程度确定其总体的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选择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国内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到的利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内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些组织和企业都是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房地产企业是我国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于国家财政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受到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经营效果越好,产生的所得税也就越多,反之,则会越少。

2.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的不同选择对所得税的重要影响

(1)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对所得税产生的积极影响。房地产企业在成本核算方式上有很多自由选择的空间,这也就给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房地产成本核算方式选择得好,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其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好相应的规划工作,而在所得税方面,企业选择良好的成本核算方式,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降低所得税的支出。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是企业生产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对于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造成重要的影响。房地产面临着较大的竞争挑战,想要逐步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就需要不断降低自身的生产成本,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前提下,尽可能地用最小的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内部所得税的计算工作时,需要综合企业所有的投资成本和收入情况。在对成本和收入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计算之后,才能够有效继续相关税收的计算工作。因而做好房地产企业自身的成本核算工作,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所得税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2)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对所得税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同的成本核算方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自身所得税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明显的。当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通常都会利用自由裁量较大的估计推算方法,对自身的经济利润进行随意性地调节。当滚动开发工作开展的时候,前期就需要将后期的成本进行承担,这在很大程度当对所得税造成影响。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选择单位成本的方法是经常出现的情形,这就最大限度地使得一般性的住宅房能够更好地被销售,从而使得一些利润较多的营业性房能够被留下,这样做大大减少了所得税的计算数额。如果众多的房地产企业都采取这种方式的话,将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还会造成房地产行业的混乱现象。

篇4

国五条细则

2013年3月25日,广东省首先推出“国五条”地方细则,明确对广州、深圳实施限购、限价的“双限”政策。新的国五条实施细则,普遍感觉明显是针对当前房价上涨预期增强而采取的更加严厉的调控措施。

由现在看来,国五条细则确实让房产市场冷一下温,当然,随之而来房产景象也够令人瞠目结舌。国五条细则出现的频繁度可想而知,想必是无可争议关键词汇之一。

房产税

一个“税”字,让太多的人惊慌失措。。二手房交易中,税务被完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而这样的操作可以减轻二手房购房者所承担的税负。

从大部分城市概述性的调控内容中我们不难发现,众多细则均回避了20%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首套房贷比例、二套房贷利率如何调整等关键性问题。

至今房产税如何征收问题仍旧困扰着广大二手房购买者。从中短期看,20%个税问题还有待考量。

限价令

“限价”政策并不是一个新的政策,2011年以来在不少地区都在执行,以至于在一定时期还出现的限购与限价之争,出现以“限价”代替“限购”的行为。

房产调控政策作为楼市变动的风向标,国五条细则下的房产税收,房贷比例,单身限购令等即对限制楼市投资性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虽然房地产投机性、投资性需求得到一定抑制,然而房价并未如购房者开始预期的大幅下降,反而开始一路攀升,不少购房者面对房价上涨的形势,楼市调控政策能否加码也成为了业内人士的热议话题。

篇5

今天上午,湖北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徐正云向法晚记者证实,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但对于具体的征收细节以及方案出炉时间还不清楚。

据悉,此次试点与上海、重庆不同的是,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

房产税征收 已开始培训人才

房产税的试点区域正在不断扩大,这一消息近期又被税务人员培训所“证实”。。

这是一场特殊的培训,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合作举办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正在进行。

“这个培训,主要学习房地产评估技术应用与操作。”8月14日,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占录教授向记者证实。

其中一位学员更是毫不回避地告诉记者,总局派他们学习房产税批量评估技术,为将来大范围实施的房产税作准备,在校学习4个月,从9月17日开始实习2个月。

今天上午,湖北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徐正云告诉本报记者,最近了解此事的媒体很多,具体细节他们也不清楚,不过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确实正在制定中,对于具体的征收细节以及方案出炉时间还未确定。

。”多位专家分析称。

对比:“两湖”方案渝沪方案

“两湖”方案 按市场价交税

“此次培训,重点涉及对存量房征税进行税基评估。”在人民大学培训的一名学员告诉记者。

业界认为,上海、重庆的试点主要侧重将房产税征收范围从营业性房产扩大到非营业性质的住宅类物业,不需要按税基评估;而两湖的试点将侧重于计税依据改为评估市场价,必须按税基评估。

在重庆的试点中,方案提到“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这也就是说,重庆征税是按住房的原有的价格征收,不按当前的市场价格。

从目前传出的湖南湖北方案来看,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也就是说将按市场价格征收,在房产处于上升通道的时候,房主交的税当然要多一些。

案例

一套应税住房

成交价:100万元

当前市场评估价:200万元

重庆方案:按100万元交房产税

“两湖”方案:按200万元交房产税

相比:在税率一样的情况,“两湖”方案交的房产税要多一倍

对多套房的居民影响比较大

。所以后期房产税扩大化对二套以上全面收取的可能性非常大。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居民的财产收入以2-3套房产形式存在,对于他们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张大伟还认为,北京短期试点的可能性不大,作为首都,北京的产权属性更复杂,短期内试点的可能性不大。

房产税税率可能不会太高

“试点是肯定的,技术以及软件方面的工作正在准备,部分已经完成。”日前,一房地产业内人士向记者证实湖北试点房产税已经是板上钉钉子的事情,不过具体试点城市名单、征收时间、细则等尚未确定。“房产税扩容可能会扩大到第二套存量房,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等都是为房产税改革做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综合处人士透露,湖北湖南最新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个人已购的第二套存量房,征收的税率不会太高。

住建部称,在6月底前完成了40个重点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为存量房征税提供了重要基础。

“试点在两湖"两型社会"建设的体系之下,用的是同一套方案。”8月15日,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称,“两湖试点最核心的是对房产按市场评估值征税,且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

新闻延伸

上海:人均超过60平方米 开始征税

2011年初,上海市、重庆市相继宣布,从当年1月28日起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对于房产税的税收减免,规定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重庆:征税对象 面向高档住宅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篇6

关键词:房产税;不动产购买者;房价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9—0018—03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以及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政府运用了各种经济、行政等调控手段,如限购、限贷、利率调高等。。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率先启动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总的来说,房产税征收的主旨是遏制房产市场的过度投机,抑制高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效运行。

一、上海、重庆房产税的试点工作

征收房产税的目标其实很明确,一是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二是引导房地产需求合理化,从而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三是不断缩小城乡差距,逐步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难问题。

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的征收只是一个尝试性阶段,对于一些问题不能涵盖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能够跨出第一步已经是一个进步了。所以房产税抑制房价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不可能政策已出台,房价立马就会落。表1是上海、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征收对象的侧重点是完全不同的,上海是对增量房征税,对存量房暂不纳税;而重庆则是对存量房的面积征税。这也就说明了房产税的征收并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适合本土房地产市场的征收办法。不但目前的试点是这样的,在以后推广的城市中也一样。

二、面对房产税,不动产购买者的所作所为

房产税征收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不动产购买者。本文是基于不动产购买者的角度来看房产税的,而其他三方只是作为辅助力量来支撑全文的。

(一)购买者的心里算盘——趋于理性购买,减少投机行为

一方面房产税是在房屋保有环节征税,这将增加房产拥有者的持有成本。另一方面上海、重庆房产税制度中税率差别化的设计,也会使住房持有成本增加,这都有力地打击了购买者的投资投机性需求,此时的购买者就会权衡利弊,更加趋于理性,从而选择购买更为适当的住房面积以及房屋套数来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二)购买者的书面公式——该缴纳多少房产税

从两个城市的房产税政策来看,自有的一套住房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用纳税的。上海采用存量房暂不征收房产税,而是对新购入的住房征税,标准界限是人均60平方米,是对超出60平米的部分面积征收房产税;重庆则采取按户计征的方法,独栋可抵扣180平方米,高档住房可抵扣100平方米,不管是存量房还是新购房都需缴纳房产税。此时作为不动产购买者,在做房产投资规划时就不得不把房产税考虑在内,因为这将是一项经常性税务支出。

例如:上海户籍的李先生小俩口已有一套住房90平方米,现又购置一套150平方米,价值300万元。按房价2万元/平方米,每年应纳多少房产税?

应纳税额=(150—60×2)×20 000×0.6%×70%=2 520(元)

这就是说李先生每年需缴纳自有住房的房产税2 520元。

(三)购买者的疑虑消除——放心去购买

作为普通住房购买者,比较担心房产税的税负转嫁以及自己的购买负担,其实从上海、重庆的房产税征收细则中,我们都可以看出房产税的征收是针对炒房客和高端房产业主的,其对豪宅等高档住宅征收较高税率的房产税,对拥有房产较多的富人征税。而对于普通购买者,还是适当的放松政策,确保百姓利益的。

(四)购买者的小诡计——纳税意识需提高

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的范畴,在征管上不同于所得税,所得税可以在所得中被提前扣除,但房产税缺乏这样的机制,只能靠强制收取,这就势必会给纳税环节增加难度。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机制不够完善以及纳税人意识比较淡薄。所以此时住房购买者的纳税积极性可能不够,存在偷税漏税现象,这就会使房产税的征收出现僵持状态。

(五)购买者的观望态度——等待一个成熟的购房时机

在我国,“买房置地”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这种心理习惯上的需求推动了人们对于住房的需求。房产税开征以来,一方面房价虽然稍有回落或者停止不前,但是还是处于不稳定状态,房产购买者,尤其是普通购买者一般都不会轻易下手,而是在等待。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房产市场中的主力购买者主要是刚性购买者,这些人的购买目的很明确,刚好与此时的不稳的房价相矛盾,在二者的权衡博弈下,观望是此时最好的选择。

三、房产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及时建立全国住房信息数据库

房产税改革试点已经一年多了,但是目前还是很难评估其结果,我们还需要时间把房产税改革推向更大的范围。在这期间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一个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全国住房信息数据库,实现个人房产信息网络化,只要能够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及时公布个人房产信息,就可以全面了解个人住房的拥有情况,为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持。这一动态数据库的建立,不但有利于防止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有力打击投机行为,还有利于政府科学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从而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

(二)科学完善征管体制

。一方面房产税的征收要坚持合理、公开和透明化;另一方面房产税征收整个过程中的一系列工作的管理监督机制都需要完善,保证税收所得入库,且用于保障房的建设,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同时还需唤醒个人的纳税意识,政府加强对偷税漏税现象的有效控制,个人也要时刻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三)合理制定税率

虽然房产税改革的目标很明确,但是公平性还需继续提高。在试点细则中是很有针对性,富裕阶层纳了税,但是纳税力度还是不够。较低的税率对富人来说只是皮毛,不能有效调节贫富差距。而税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力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还可以抑制购买者的投机需求,使房地产市场的供需趋于合理化。在今后的房产税征收中,各地可根据上海、重庆两地试点经验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同时还需不断调整,制定出合理适宜本土的税率。

(四)组建完整的专业房产评估队伍

房产税在我国只是试点阶段,缺乏相应的专业队伍,包括专业的评估人才、评估部门以及专业的评估技术。因此,加大相关人才的培训以及对相关专业予以重视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问题。培养高素质的评估人员,正确且公平的评估每一个房产的同时,还要有合理的评估方法以及不冗杂的评估程序与之配套,可以引进网络评估软件等减少评估费用、时间及精力。

(五)加大房产税的投资力度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房产税是否可以抑制高房价。有人质疑,也有人相信,更有人持反对意见。但是就目前试点工作一年来看,房价并没有继续上升,也就是说房产税在短期内对平抑房价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基于此,就需要加大房产税开征的投资力度,在扩大税基、提高税率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直至全国范围。同时还必须加大人力、物力及财力支持,为房产税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房产税的改革工作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央政府需加大投资力度,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并保护其顺利进行;地方政府则需在配合中央工作的同时,深入了解其发展态势,并引导其走入正确的轨道上来;房产开发商则要履行好商业道德,诚信做事;至于不动产购买者,仍需维护房产税的开征工作,丢弃投机行为,并为房产税的开征提出合理建议。总之,房产税的改革工作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条件为房地产市场走向理性化营造良好环境。

注释:

①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EB/OL].http://。

②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EB/OL].htt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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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彬.探析房产税对房价调控的作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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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冯良,刘隽亭.开征房产税对我国内地房地产业的影响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1.

篇7

摘 要:当前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局面由此引起购买力相对不足,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受到影响以及社会福利感不足的情况引起了国家的重视。;而大连地区,则出台了相关的限购细则,来确保限购令的执行。本文通过对近期重庆和大连地区房地产的相关政策和数据的解读,分析在“限购令”下的重庆和大连的房地产市场。

关键词:限购令 房地产市场 房价 调控政策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一、对重庆和大连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重庆地区

作为首批进行房产税试点的城市,2011年对于重庆楼市市场来说,是风波四起的一个季度,从国八条到房产税,再到公租房,政策层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调控措施叠加,冲击着房地产市场。

。但是应该看到这次房产税的实施,主要针对高端市场,预计征税住房不会超过总量的10%,对普通住宅市场无实质影响,因此对于抑制房价并没有很明显的作用。同时房产税也是仅对“三无”人员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按税率0.5%征税,这与房价年涨幅20%以上相比,投资性购房依然有很强的动力,因此房产税的实施对投资性需要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如其他城市的限购。

尽管2011年重庆房价仍在上涨,但相关数据显示,新建住宅的成交面积和成交套数都在大幅下降,楼市调控效果正在显现。同时,2011年重庆将会有1000万平方米公租房源推出,势必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下一阶段,若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和进一步细化,调控效果将更加明显。

商业地产方面,2011年当新一轮的调控政策出台后,商业地产与住宅市场出现了两种相反的景象。住宅市场的成交量急速下挫,而商业地产的投资非常火爆。因为此次调控主要针对住宅市场,而对商业地产没有涉及。在这样的楼市调控的背景下,投资有价值的商业地产已经成为投资置业者青睐的对象。同时重庆商业地产均价与发达地区来比,仅等于住房价格;虽然最近商业地产有所上涨,但总体来说还处于一个价值洼地,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另外,随着重庆市作为西部中心城市的地位不断稳固,重庆市的商业地产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在商品住宅市场遭遇严厉调控的背景下,在重庆,投资者们已经在商业地产看到了机遇。

(二)大连地区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逐步深入,对于大连地区来说,从新国八条的出台,到大连版限购令细则的执行;从贷款首付的上调,到贷款利率的增加,都无一不体现出政策正逐步加码和政府对楼市调控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

2011年3月31日,大连市公布2011年房价调控目标,即大连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房价格指数要明显低于我市当年经济增长和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力争低于经济增长和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3~5个百分点。这个调控目标说明政府未来仍是围绕房价上涨幅度进行调控,从调控目标可以看出,未来大连房价会是一个上涨的预期。

目前,大连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都处在上涨的阶段,但是相对来说,其增幅已经明显的放缓,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楼市调控效果正在显现。同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正处于初级阶段,刚性需求成为市场的主力,投资性需求暂时离开住宅市场,随着政策进入常态,刚性需求由观望转为入市,资金实力不强的开发商可能由于顶不住压力采取打折或者降价促销快速回笼资金。但是当前的大连房价正处在高房价阶段,房价在通货膨胀的预期下必定走高;另一方面,由于大连市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使城市很有竞争力,房价自然走高,预测2011年大连房价上涨依然是不可避免。

在住宅限购政策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大连商铺市场更显活跃,同时由于大连市的具有吸引力的城市发展战略,大连商业前景被普遍看好,商业地产长期具有不错的发展空间。

二、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分析

由重庆和大连房地产市场为例,可以看出近期中国房地产市场遭遇调控限价,对投资者和购房者均产生一定影响,限购令主要针对住宅市场而未涉及商业用地,投资者另寻商机和寻租,由此可能引起商业住宅市场走高局面,在住宅市场刚性需求成为主力,投资需求暂时冷却,限购令暂时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房价上涨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必须面对的事实,国家实行政策调控的目的在于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一步步的实现房价的稳定。目前中央正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很多企业也开始投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但是如何做到保障性住房真的是提供给有需要的群体,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监督政策,要做到对真正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保障,坚决杜绝保障性住房的投机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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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改革的进程

鉴于房产税的重要性以及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已不适应现今的社会生活变化。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被业内称为“新国十条”)。“新国十条”的第四条规定了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从而拉开了我国房产税税制改革的序幕。随后的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1年1月27日晚,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随后上海市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同时重庆市也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均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和上海市房产税改革措施的内容

上海市和重庆市均将房产税的纳税人分为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两个标准,对本地居民起征标准明显的高于外地居民,其目的也是为了打压所谓的“炒房团”。

根据重庆市拟定的房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对主城九区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外地居民(即“三无人员”)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按年度征收税率在0.5%至1.2%不等的房产税。我国现人均住宅面积为30平方米,以一个三口之家为例,重庆市对一个家庭有18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人均面积高达60平方米,远超平均标准。因此,重庆市的房产税方案对普通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重庆市的房产税调控的重点主要在于高档住房和“三无人员”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宅。

根据上海市拟定的房产税征收暂行办法来看,其方案比重庆市更加温和,上海仅对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税其范围比重庆市窄,其税率0.6%或者0.4%较重庆市的0.5%-1.2%低,并且房产税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有30%的扣除比例。上海明确超面积新购房按比例征收房产税,说明当前的调控方向偏重于限制家庭置业行为而非家庭房屋数量,但会给改善型置业需求带来诸多影响。比如,置换购房现象会增多,小户型房产将更容易受到购房者的青睐。

三、对房产税改革措施的评价

重庆市和上海市的房产税改革,无疑开创了我国房产税制度改革的先河。其中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将房产税的纳税人分为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以遏制炒房现象的高涨;规定免税面积,以保障房产税改革不触及到中低收入者人群的利益;以房价为基准,征收不同比率的房产税,符合“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原则,有利于控制高档商品房的规模,促进普通居民住宅的建设;另外,重庆市和上海市都将房产税税收用于公租房建设,颇有“劫富济贫”的意思,符合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重庆市和上海市的方案对存量房不征税,不触及现有利益者的利益,有着"既往不咎"的意思。对于起先房产税改革的扩大税源,提高政府的税收收入,打压房价的目标来看,相距甚远。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任何一项制度改革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既能避免太大的社会阻力,也能在过程中汲取经验,使房产税改革措施更加的完善,才是正确的改革之道。

四、房产税改革的意义

房产税改革的意义是指房产税改革最终达到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房产税改革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健全我国的财税体系

我国财产税课税的税种少,税基窄,难以发挥其充分的作用。且现行的财税体系是重生产和交易,轻持有。。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于土地收入,最终又推动了房价的攀升。因此,征收房产税的意义在于,健全我国的财税体系,特别是健全我国的地方财税体系,使地方政府逐渐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税收体系,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同时,对财产的持有环节和生产交易环节都征税,可以增加持有成本,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也可以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促进房产的流通,使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

(二)发挥对房价的宏观调控作用

社会大众对房产税改革期望甚高,都希望房产税措施的出台能够起到打压房价的作用。但我们应当看到,房价的构成要素是开发成本、利润、税费三个方面。现今,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不断上扬,已经成为房价上涨的最主要因素。另外在我国房地产方面的税费繁多,且十分不合理。据悉,各项税费已占房价的30%的比例。因此我国高房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靠房产税难以起到压低房价的作用。据笔者分析中国高房价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效需求过旺与有效供给相对不足造成的。我国人口众多,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所以对住房的刚性需求量比较大,再加之地方政府和炒房者的推动,所以造成了房价已经超过了人民的可承受范围。

因此,在笔者看来,房产税在房价调控方面的意义在于,其“形式意义”应当高于“实质意义”。通过对高档商品房征收房产税,引导开放商乐于投资普通商品房的建设;对多套住房征税,遏制炒房者的投机购房行为。对房地产市场的生产和消费环节予以正确的引导,从而达到规范房地产市场,使房价的增长速度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调节财产水平、公平社会财富

房产税属于二次分配,具有公平作用。对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多套住房征收房产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可以调节居民的财产水平、公平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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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

(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资料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资料和无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

系耐恋孛婊髡?溆伤岸睢?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四角至三元;

汉中、渭南、韩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一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再适当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各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报告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落后地区的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适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对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的业务用土地(不包括职工生活住房用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城镇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八年;

(七)按照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占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的营业用地,非本身业务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工商企业生产)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单位的生活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绿化地带是指城市园林部门为美化城市而建造的街道、河(湖)滨绿化地以及为保护改善城市环境的各类防护林带绿地(不包括纳税单位生产和生活区域内部的绿化专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农、林、牧、渔业专业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省土地使用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各征收半年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义务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义务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和审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按当地主管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持地土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将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情况,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增减

、土地使用权转移等,均应从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和减免规定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国税土地管理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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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产税立法;房产税;税率;征税范围

一、我国房产税制度的立法检视

(1)1993年1月1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后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征税对象进行规定。(2)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该条例规定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的范围、税率以及减免税收的相关情况。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的不足逐渐显现出来,为数不多的条文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3)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上海房地产税试点由此开始。同期,重庆市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启动重庆市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二、我国房产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产税立法亟待完善我国有关具体房产税征收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地方关于房产税的行政规章,内容条文简单,该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没有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文件的效力等级较低。在“税收法定”的原则下,仅仅依据一个内容不完备的行政法规,难以实现房产税征收的任务。

2.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同时,第五条又把房产税的征税限制在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由于该条例的制定比较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规模十分小,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征税。如今,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了我国的重要行业。随着农村“三权分置”的土地政策改革,个人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因此,把征收范围限定在城镇范围是不合理的。与此同时,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用房已经占据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地位,不应当再把个人非经营性住房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3.税率设置不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该条例已经制定了30年之久,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纳税范围和税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继续延续这一单一的税率,与如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现实不符合。

4.税收执法有待加强2018年6月中旬,自然资源部称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全面运行阶段。虽然不动产登记平台已经实现全国联网,但是房产不动产登记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不是一时半会能够解决的。

三、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的意义

1.遏制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价的暴涨,必然会带来房地产泡沫,一旦达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导致房地产供需失衡,从而使房地产泡沫破灭,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通过加征房产税,让拥有多套房屋的人承受更多的赋税压力,以此增加房产商和炒房者进行房屋建设和购买的负担,进而遏制这些不良的需求,从而使得房地产达到供需平衡,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控制贫富差距税收是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手段,通过房产税的征收,让那些占据多套房的人支付更多的房产税;对于拥有小户型或者少量住房的人,少征或不征房产税,以此来平衡二者的收入差距,进一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从而减小贫富差距。通过税收等途径可以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房地产已经成为居民最重要的财富之一,税源范围广泛而且稳定,通过开征房产税,必然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加强房产税的改革与征收,在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政府有更多的物力财力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财政收入有了提高,就有了进一步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基础,例如,加强城市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方面的财政支持等。

四、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借鉴与完善路径

1.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房产税的立法工作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种类、税率等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当前,我国的房产税征收的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的层次还不够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开征房产税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原有房产税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上海、重庆两市关于房产税试点的有益经验,同时也可以参考国外的房产税制度。例如,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房产税征收的法律体系,其以不动产及其建筑物统一征收为主体,税率由州、市政府根据财政预算等政策特征,其宗旨是为各地方政府提供持续可靠的财政收入,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分类指导下,可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适应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或授权各地方,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措施。

2.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特定的经营性房产,而不包括个人自住房屋。同时,上海和重庆的试点虽然将个人自住房屋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但上海仅对个人购买的新增住房进行征收;重庆在新增住房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豪宅的征收,扩大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两城市对房产税的征收对象都偏狭窄,对于已购住房和空置的房屋不进行征收。从房价暴涨的根源来看,造成房价过度上涨的正是那些已购房屋的个人和房地产商。但是,对于这部分房产又不征收房产税,不但没有起到打击炒房的作用,反而增加了那些房屋刚需者的购房负担,不利于减小贫富差距,无法实现公平和正义。把已购房屋和空置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进一步扩展税收的征收范围,扩大税基,从而增加财政税收;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减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合理确定征税起点和税率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设置房产税起征点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个人所得税一样,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税率也要科学设定,当前的房产税税率过于单一,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设定税率要充分考虑房屋的数量、性质和价格。对于一人拥有数套房产的,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增加其税负,提高房产的持有成本,从而打击炒房者,进而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4.强化涉税信息网络建设随着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个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已经可以很方便地进行查阅。然而,信息网络建设依然还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建设,加强涉税财产的登记和监管,防止虚假登记。同时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时更新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以便不同地区能及时接收相关数据。另外,税务机关要加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协作和配合,以便及时进行数据的交换和沟通,从而打击逃税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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