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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2024-09-28 来源:东饰资讯网

篇1

各项目主管对本项目下属保安员全面负责管理和考核。因此这次培训要求全体保安员(除值勤外)和项目主管全部参加,并且在培训过程中实行考核。。

保安管理制度规定及方案一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针对保安员整体业务技能和个人素质,进行全方位的军体素质、治安管理、消防知识等培训。全面提高保安员综合服务素质,以体现我公司服务宗旨,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一、培训内容

一、保安管理制度

1、保安员纪律、职责权限、职业道德规范、礼仪规定

2、行为规范

3、对讲机使用规定

4、保安人员奖惩制度

5、各岗位职责

二、消防知识

1、消防安全知识

2、灭火器及灭火方法

3、义务消防队的任务

4、火警报警程序

5、发现火警、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三、治安管理知识

1、物业管理及治安管理的要求

2、正当防卫

3、保安类各种问题的处理方法

4、保安员交接班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5、停车场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6、易发生事故的11个部位强化防范措施

四、军体素质

1、单列考核标准

2、擒敌应用技术动作

五、物业管理专业知识

1、物业管理的概念

2、物业管理的分类

3、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4、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与职业道德

5、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培训方案

根据领导指示和实际情况。各项目主管对本项目下属保安员全面负责管理和考核。因此这次培训要求全体保安员(除值勤外)和项目主管全部参加,并且在培训过程中实行考核。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保安人员进行筛选和调整。

一、培训时间

1、全程培训时间为 个月。

2、具体时间按排详见《培训时间表》

3、培训以操练和理论交叉进行,时间安排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决定。

二、培训地点

选择我公司项目较集中的地方。

第三、培训目标

一、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提高全体保安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

三、 提高全体保安人员自我学习、自我约束的能力,实现企业前景。

第四、培训管理规定

保安管理制度规定及方案二

目的

适用范围

职责

安全保卫部经理、主管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保安班长、门卫保安负责实施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

程序要点

人员进出管理。

对熟悉的住户进入大厦时:

当值保安员立即起立,并主动问好;

待住户离开当值保安员岗位后,当值保安员方可坐下;

当陌生人进入小区时:

当值保安员立即起立,并说:“您好!请问您去哪一层?”

当来人说明是业主时,当值保安员应很礼貌的说:“不好意思,刚认识您,谢谢您的合作,请进!”

当来人说明是来访者,当值人员应首先询问其去哪一层、哪一户、探访谁:

——如来人能准确说出去向,则应验证后按《访客出入登记表》严格登记完毕后允许来人进人大厦;

——如来人不愿登记或说不出要访的人姓名及单元号码且要强闯进入小区时,当值人员应立即通知当值班长或其他队员前来协助处理。

门卫保安员在具体工作中,言行举止应严格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工作。

物品出入管理。

业主、来访者及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当值保安员应礼貌的拒绝物主将此类物品带人大厦内。

门卫保安员应对施工人员带入大厦的施工用具、材料作好登记工作。

业主、来访者及施工人员携带物品离开大厦时,门卫保安员应礼貌检查后办理放行手续:

接到业主投诉时,要准确记录业主投诉的时间、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呈转总经理办公室。

报刊、杂志等投递。

报纸、平信尽可能地由邮递员投入业主的信箱。

挂号信、汇款单、包裹单、杂志要收发规定登记,在黑板上及时公布,收发都要签字。

快件、货物门卫保安不受理,如受业主委托又不便推辞,要有专人保管并及时转交,手续办理同上。

按规定时间列岗,列岗姿势—跨立。

保安员工工作职责

1、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

2、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进发现可疑人和事,并逐出;

4、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其他规则;

5、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苗头,并消除之;

6、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

7、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留宿情况;

8、支持、协助门卫履行了责;

9、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10、正确记录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进提出专案报告;

11、完成安保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安管理制度规定及方案三

1、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持廉政作风,认真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法违规要坚决制止、纠正,及时处理和汇报。

2、掌握小区内部治安、消防情况,了解小区保安及防火工作特点,熟悉小区范围内的情况,妥善安排治安保卫、消防等工作。

3、深入基层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4、确保员工按规定的时间表值班,若有急事、生病要求请假时,安排替班人员补缺。

5、不断巡查督导各岗位,检查保安员履行岗位责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纠正。

6、定时巡查公共区域及检查设施,若有损坏、丢失或有潜在危险,应立即通知主管采取适当措施,然后由队长向上级汇报。

7、对小区各区域之水、电、煤气、门锁的检查防范工作。

8、做好值班记录,每隔半小时巡查各岗位一次,检查岗位当值情况及配备设施,做好班次交接工作。

10、定时对物业各区域的清洁、绿化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知会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

11、协助队长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督促小区业主、住户、管理处各部门及队员贯彻落实防火安全措施,负责调查违反消防规定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12、在队长的带领下,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及考核工作。

13、对装修装饰及临时施工实施监管。

14、建立健全并管理好日常工作事务档案及消防业务档案。

15、做好对电梯运行使用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电梯管理规定。

16、完成保安部及管理处交办的其它任务。

保安员职责

(一)各责任岗保安员职责

1、负责各责任区内的楼宇,通道,停车场,绿化地,车辆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在当班时间内对本区域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2、负责管好进入责任区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检查停放的车辆是否已上防盗锁;注意司机和车辆在开车前有无异样,发现可疑立即查证,以确保安全。

3、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洁、绿化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领班进行处理。

4、负责责任区内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装修材料不准随意堆放,在规定时限内不准施工,防止影响其他住户休息;余坭、装修垃圾要及时清走,不准放入垃圾桶内。

5、负责接受业主投诉,收集业主(商户)的意见,及时通知管理处,主动热情为业主(商户)排扰解困。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巡逻岗保安员职责

1、负责按规定巡逻路线和规定时间巡查所辖物业,留意治安消防情况,并作好记录。

2、负责查询可疑人员,及时将推销及闲杂人员劝离辖区内。

3、监督检查业主(商户)装修现场的治安消防情况,及时处理违章装修。重大违章装修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4、负责巡查辖区内设备房、公共设备设施和清洁绿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处。

5、负责顶替需要短时离开岗位的保安员。

6、负责巡查停车场治安、消防情况。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小区保安员职责

1、着装整齐,按规定上岗交接班,忠于职守,在岗时不得与其他无关人员聊天。

2、负责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的检查,严格按规定登记。对不符合要求进入小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礼貌劝阻,对可疑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报告,确保安全。

3、严禁收买、推销、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小区内,不准装修队擅自进入小区楼层内自找“生意”。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监控中心保安员职责

1、监控室值班的保安员要全面熟悉监控室内的设备功能和使用程序与方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负责监控中心电视屏幕的监视工作,并密切监视消防控制屏和电脑显示系统。。

3、负责对重点部位和可疑情况的电视录象工作。

4、负责录象内容的保存保管工作。

5、负责查出报警位置,及时调动保安员现场查看并处理。

6、负责接受白天和夜间业主的投诉,并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组进行处理,积极主动为业主(商户)排扰解困,业主(商户)反映的有关问题要主动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7、做好资料保管和相关工作,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监控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及监控室的运作情况和值班情况。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工作。

(五)停车场保安员职责

1、维护停车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疏导车场的流量,保证交通畅顺,协调和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2、提醒业主(商户)或客人离车前关好门窗,带走车上贵重物品,作好巡检工作,保证车辆安全。

3、严禁装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劝阻超高、超长车辆进入车场。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4、车场内出现治安纠纷或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疏导和处理。

5、认真按规定巡查车场车辆、消防设施及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一级汇报。

6、认真、如实作好值班记录表。

篇2

为加强公司经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实行经费支出“两级一支笔”审批制度

1、部室负责人及其所属部室员工发生的费用,由所在部室行政负责人审批,计入部室包干经费;

2、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发生的费用,由公司领导审批,计入相应包干经费;

3、办理例外事项支出、超预算支出、综合性公共事务支出,由经办部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借款与报销,归集计入特殊事项,定期予以通报。

二、奖金类费用的发放归口管理,规范操作程序

1、季度考核奖。机关各部室、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季度考核奖,应按照要求履行考核程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计划财务部负责拨付,计入各单位部门的工资费用;

2、单项奖。机关部室及供应、销售、机修、设备中心等独立核算单位的单项奖励,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司总经理审批,计划财务部负责拨付,计入各单位工资性费用;

3、各种补贴补助。由部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司总经理审批,计划财务部负责支付,计入部室工资性费用;

4、政府部门、社团、企业给予的奖励款或返还款,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司总经理审批,计划财务部负责支付。

三、实行经费预算管理的办法

1、预算的内容和原则。重点是部室四项费用和专项费用这两类可控费用项目,预算遵循权责对等、归口管理的原则,赋予各部室一定的自,充分调动各部室的积极性、主动性。

2、预算的编制。实行部室根据职能及管理事务申报计划、财务审查平衡、公司领导审批下达的程序制定预算。

3、预算的审批。年度经费预算由总经理批准。预算内的经费项目,由各部室自己行使职权进行管理;预算外的支出项目,一事一报批,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司总经理批准。

4、预算执行的分析。对执行结果与预算有偏差的项目要及时进行分析,尤其是偏差较大的项目,经办部室要重点详细分析,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至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寻找差距。

5、预算的调整。公司的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批准后予以调整。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6、预算的考核。考核实行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结合的办法。过程考核以财务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为标准,定期考核,通报成绩,鞭策落后;结果考核以各部室年度预算为标准,对全年费用节超的单位部门,计划财务部分别提出奖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奖罚。

四、职教培训活动集中管理,规范运作。

各部室、分公司拟举办培训班的,应事前申请,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在培训基地安排;需组织到外培训学习的,由主要领导批准,对聘用教师授课费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标准核准支付。此项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总承包,节约和超支等比例奖罚。季度终了,计划财务部根据节超情况,提出考核预兑现意见,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此项费用由通讯中心总承包,节约和超支等比例奖罚。

2、手机话费。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手机通讯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依据移动、联通公司合规的明细清单到计划财务部报销付款;部室副处以上领导手机费用年度包干,按月计算,年末凭合规票据支付,超支自理。

六、外出学习考察费。

公司委派或统一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公司财务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其费用由所在单位部门承担。牵头单位提供费用分割单,公司领导签字后,计划财务部负责转账。

出境学习考察活动,由组织部初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与报销事项,此项费用单列。

七、坚持车辆集中管理、努力降低运行费用。

为确保机关公务用车,强化节约意识,对机关片独立核算单位用车仍然实行公里承包,在额定公里内按每公里…元负担行车费用,超标按每公里…元负担费用。车队应做好行车公里数统计,定期反馈用车里程。计划财务部按用车公里数计算用车费用,转给各用车单位承担。

车队应加强管理,实行人员工资及车辆行驶费用总包干,节余与超支部分按规定比例奖罚。

八、经费管理的责任部门

机关各项经费预算指标归口由计划财务部实行总承包,并与其工资奖金挂钩,年终按所管理单位部门经费总节超额的20%计奖罚,并实行季度考核预兑现,年终清算。

九、会计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1、备用金借款。备用金是为保证公务需要而设,因私不得借支备用金。因公务经审批后,可向财务部借支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并应及时还款冲销。对于已借款未还清的人员,不予办理再借款;对于借款超过三个月未报销还款的人员,将从其工资中扣减。

2、外来原始票据的要求。发票抬头的日期、单位,内容栏中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的大小写及开票人等栏目必须完整填写,不得缺漏或涂改,并加盖公章;票据要分类粘贴,力求整齐美观,并注明某类费用张数及金额;购买实物的发票,除有领导批准外,必须有验收单或领用证明单,做到经办、验收手续齐全。会计人员应加强对报帐员报销规则的指导,切实维护会计基础工作规定的要求。

3、自制报销单的填写要求。。。

出差路费一律按直达目的地路途计算,因游览或绕道车费和非工作需要开支的一切费用自理。无故超期和超标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报销时间要求。出差归来30日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否则扣减差旅补助。

5、差旅标准。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其住宿标准、出差补助、车船票、市内交通费和乘坐的交通工具等仍执行现行文件规定;单身职工每月可报销往返两趟的交通费(矿区内可以乘坐班车的不予报销),计入部室包干费用。

6、规范招待费、会议费支出。

①各部室接待公司内部来人,一律安排员工餐厅自助餐;

②各部室接待系统外来宾,应节约支出,陪客一般不超过3人,原则不准上高档烟、酒、饮料。

③公司领导接待系统外来宾就餐、住宿,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凭交办领导签字的原始单据、发票予以报销,费用单独列支;

④公司召开大型综合会议,所需就餐及会议场所等事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凭公司会议通知、发票予以报销,费用单独列支。

十、监督检查。为确保政策落实,公司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严肃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实施,未尽事项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篇3

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

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

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

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

10、施行X线检查时注意受检者防护,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X射线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

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

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

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

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九、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十、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十一、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十四、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医院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篇4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一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节代为鉴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三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情况;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一节危险房屋治理主体

第三十三条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各区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各区分局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险房屋,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二节危险房屋治理相关主体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第四十七条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情况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十九条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它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十四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五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它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对末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

;;

第六十三条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县级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之外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区、镇级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履行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条文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篇6

关键词:激励机制;企业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激励机制也称激励制度,它通过建立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间的作用。

对现代企业而言,人才是不可或缺的战略性资源,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关键因素。激励理论从把握个体需求和行为特点入手,运用各种激励和约束手段来调动、挖掘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促使他们取得最佳的工作绩效,从而实现组织管理的最终目标。

一、激励机制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意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需要对企业的员工给予有效的激励,这样他们才能保持较强的工作动机,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实现企业的最优效益。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知识资本成为企业创造效益的推动力。尤其在当今社会,离开人才,企业单位均将寸步难行,因此在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为了在竞争中创造更大效益并独占鳌头,企业需要更加高效地开发和利用组织中的人力资源,才能显示出其独有的竞争实力。正如美国学者劳伦斯?彼得(Laurence J. Peter)在对员工晋升的相关现象研究中指出:在各种组织中,雇员总是趋向于晋升到不称职的位置。这种单纯的“根据绩效决定晋升”的激励机制是片面的。因此如何合理、高效、科学地应用员工激励机制来充分调动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突显人力资源的优势,成为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般而言,激励机制对企业的作用呈现为三种状态,即助长性、致弱性、疲惫性。故应当把握好企业员工激励机制使用的“度”,其实践标准在于:增强企业员工激励机制的积极作用;规避企业员工激励机制的消极作用;预防企业员工激励机制的疲惫作用。

1.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激发员工能动性,提高企业的绩效水平

研究表明,绩效水平的高低并不仅仅取决于员工的个人能力,还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密切相关。因此,企业除了重视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之外,还应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每个员工保持较高的绩效水平,达到以管理促效益的目的。

2.激励机制可以较大限度开掘员工潜力,开发企业人力资源

激励是挖掘潜力的重要途径。在缺乏激励的环境下,员工缺乏工作的热情,潜力也得不到开发,而如果受到充分的激励,他们可能发挥出意想不到的能力。可见,激励制度对于人力资源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引入激励机制不仅可以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是企业应对竞争和挑战的坚强后盾和有力保障。

二、激励机制的制定

1.激励机制应适合企业自身特点

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在制定激励机制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不能盲目借鉴和照搬。机制体制只有建立在对自身特点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具有自身特性,才能保持活力并长期实行下去。

2.激励机制应公平公正

激励制度是以全体员工为实施对象的,因此首先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应坚持公平性的原则。没有了公平性,激励也就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激励机制的制定应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最大限度地考虑多数人的利益,制度出台后,也要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3.激励机制应科学合理

激励机制要体现科学性,也就是要将工作充分细化,充分考虑到每个环节。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分析激励的手段与方法,并系统掌握员工的特点和需求,依据员工特点制定相对应的激励策略,并随着实际情况的改变不断改变策略。

4、激励机制缺乏科学性且结构不合理

一方面,我国企业采用基本报酬形式为工资加奖金的形式,这种激励方式的力度较小,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不少企业都存在主要企业经营者个人成功论。将企业经营的成功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归功于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决策,企业薪酬管理部门积极主张给经营管理者不断加薪,在企业管理层实行经营者年薪的同时,中层干部实行“小年薪”。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将普通员工工资幅度的低增长或零增长作为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5、绩效考核机制的缺乏

绩效考核,是指一个组织,运用特定的指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工作实绩,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多效果,做出价值判断,并给予相应的惩罚过程。它是科学的评价个体的劳动成果,激发个体努力的必要条件,对于发挥企业的激励机制的效用起到比较关键的作用,然而当前我们不少企业单位并未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有的企业虽然已经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但未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使之成为空架子,并不能发挥其应用的作用,这就严重的制约了企业激励机制在企业管理中的实施效果。

6、重物质激励而轻精神激励

改革开放以前,行政晋升和精神激励为企业对员工的主要激励方式,其要求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的管理层)要有不计报酬的奉献精神。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企业体制的改革,物质激励逐步取代精神激励成为企业所采用的主要激励方式,而精神激励逐步淡出企业管理层的视线。现在企业管理层一味的只注重的对员工采取物质激励措施,在实现企业的最大利润的同时挖空心思的满足员工物质需求。。

7、激励机制忽视员工个体的差异性

著名心理学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和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并认为人的需要有轻重层次之分,在特定时刻,满足最主要的需要就比满足其他需要更迫切。但我国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很多企业决策者缺乏对员工人生追求的正确认识,不考虑员工需要的差异性,在激励时候不分层次、不分对象、不分时期,只重整体目标而不重层次需要,造成了激励效果与期望值相差甚远。

三 建立科学的薪酬分配机制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即薪酬管理制度,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可推行岗位工资制。所谓岗位工资制就是通过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岗和岗位测评,以岗定薪。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企业内部实行竞争上岗,人员能上能下,岗变薪变。岗位工资制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等。

1、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企业在建立了激励机制之后,需要建立适当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使其完善进而形成科学的考核体系,这样可以让两者相得益彰。具体来讲,绩效考核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工作性质确立基本的工作定额,并针对员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给出相应等级的评定;另一方面,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时常会面临各种需要特殊方法解决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解决的主要参与者,以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进行详细的记载。这两方面的都将作为员工以晋迁、奖金审定的重要依据。同时在制定好详细的绩效考核实施细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评价营销在组织行为中的关键作用

由于金融危机和社会环境的干扰,会有一部分人对营销这个词感觉到匪夷所思,甚至是误以为营销和传销是一样的模式。然而没有正确意识到营销重要性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社会营销观念在面对市场做大面积推广的时候,需要支持的项目有很多,做到为顾客维权,更要为自己享有的品牌做好正面积极的宣传。在同类市场面临不败之地。同时为公共利益打下良好的口碑。营销管理对企业组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南方向,由此产生的商议、研讨及项目改变为销量及市场调查满意度做好了足够的精神支持!

营销的从人性的本质上是为有创意、心思缜密的人搭建舞台。有个人价值实现个人利益的社会管理过程。。2、由于产品包装到服务,需要一个标准化的流程去完善,它意味着服务的包装物。3、营销者不仅要对所出售创意的计划,面对终端顾客实行的维持关系链,最终达成“双赢”的结果。

五、通过质量、服务和价值建立顾客满意

一个好的商品固然是顾客接二连三推荐给别人的产品,然而顾客本人对其品牌造成深刻的印象并打算进行再次消费的想法是否达成。从宏观角度来讲,让其三大重点需要长期维持及均达标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四个业务核心去考量:1、新产品开发。2、数据管理。3、物流公司衔接及付款方式满意度。4、与顾客服务过程。打造一个严密的整合系统,我们分门别类的把所有产品商和分销商,包括原材料提供商到零售商做一个数据化统计并集合了网络化营销平台为企业长足发展创造了美好的愿景。质量是企业的根本。品质特色和服务将影响产品满足需求的潜在力,现代的企业管理,全面的质量监督体系和顾客的满意度的关键正是保持偿付能力和盈利的先天条件。

六、分析行业市场和行为购买行为

据调查得知,购买者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流行因素(品牌的新颖度)、个人因素(个人喜好、心理因素(喜欢求同存益心理及攀比心理)、文化层次因素、经济因素五方面。这些主要因为均会影响消费者决策和是否为顾客提供最佳服务做出了最直接最有效的线索。消费者在实际消费时会做出很多选择,无论是群体顾客还是个人一对一服务,秉承着了解顾客需求,挖掘顾客心理,并做出一些列销售技巧的方案策略来进行攻心术销售。确定好顾客类型后进行针对式销售会对成交结果做出有条不紊的铺垫。从而更容易知道所经营的品牌及受用度做好清晰的数据统计分析。并且这些依据为人事宣传和说服员工行动力的最佳途经。

七、管理产品线、品牌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品牌的喜爱程度与用户的满意度是企业生存的标准。一个优秀的品牌在知名度及实用度会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心理及口碑。企业的LOGO、品牌的商标为让一个顾客一如既往的支持下去甚至达到非常喜爱的程度。由此看来,品牌的重要性不仅在广告上让顾客耳目一新,其设计理念和资产更是打造一个优秀品牌的良剂。

一类品牌的兴起,必然是营销过程的重中之重。新颖、独特、个性感、独树一帜,它不仅代表着时尚的气息,更能把时代的气息感散发给所有和消费者审美度相关的人,具有启迪性和感染力的巨大作用。国内的品牌营销意识似乎在近几年才开始兴起,从产品、服务、销售技巧多方面进行培训但仍然摆脱不了消费者对品牌的追逐心理。。。

八、激励机制的应用与实行

1.物质和精神激励相辅相成

物质需要作为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动因,相应的,在企业管理中,也是激励的最主要方式。但单纯只使用物质激励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人除了物质需要外还有自我实现等精神方面的需要,尤其是对于企业中的一些高层次员工,在他们的物质需要基本满足的情况下,如何以精神激励来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企业必须把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重,这样的激励机制才更加完善和有效。

2.建立多层次的激励机制

尽管单一的激励制度也能起到激励的作用,但是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对管理起到的作用往往更胜一筹。激励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要随着时代、市场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也应有不同的激励机制。

为了保证激励效果的一致性,应把激励方法和策略与激励目相结合,采取多种多样的激励手段。做到制度因人而定、因情况而定。

3.实行多元化和有差别的激励机制

不同的激励对象对于激励产生的反映程度是不同的,企业在制定激励机制时应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体差异。例如性别差异、年龄差异、文化差异、地域差异等等。企业只有照顾到员工的个体差异,才能使激励机制发挥最大的效力。

企业还应为员工的发展提供平台,使员工接触到各种不同的业务,并逐渐适应多种工作职务和岗位,以此为员工职业生涯的发展拓展道路,让员工能够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

4.正激励和负激励相结合

对于企业而言,所谓的正激励是指通过奖赏的方式来鼓励员工的正确行为,以促使其发扬光大;而负激励则是通过制裁的方式来抑制员工的错误行为,以避免这种行为的再次出现。它们都可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在企业管理中缺一不可。

5.重视员工的自我激励

激励机制不仅要靠企业,也依赖员工自身。而且相对于企业自身而言,企业制定的激励政策只是外部动因,员工的自我激励才是支撑他们发挥创造性的内部动力。自我激励相对于外部激励更加持久也更加有效,因此企业应注重培养员工的自我激励意识。这主要通过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指导得以实现。例如培养员工的荣誉意识,增强员工的上进心等。

管理是一门科学,更是艺术,而管理首先是对人的管理,任何企业要发展都离不开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激励机制在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企业自身情况,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建立具有企业特色和适合员工需求的激励体系,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九.实施激励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9.1激励管理不重视,认识上存在误区。许多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对人才管理不重视,忽视激励的作用。这些企业需要转变观念,重视人才,把人才作为企业的一个重要战略资源,提高管理者素质,要把激励机制落实到行动上。还有些人认为,激励就是奖励,这是在激励认识上一个常见的误区。激励的手段有很多,但他不单一就是奖励。

9.2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许多企业缺乏一个明确的奖惩评价标准,奖惩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管理者仅凭个人的好恶和伦理道德对员工进行奖惩。企业要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和倡导自由探索的氛围;建立正确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企业内的竞争机制,这既需要通过对薪酬制度、培训体系、情感培养、企业文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统筹,又要根据因人而异、奖惩适度和公平性的原则,建立起完善的激励机制,保证企业各层次人员的需求得到满足。

9.3激励方式单一。当前许多企业基本上采取单一的物质激励,激励方式上只注重物质激励,强调奖金和红利的重要性,激励手段过于单一,而不注重对员工的非物质性激励,忽视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有机结合。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塑造企业文化,让企业文化融入到员工的价值观并成为奋斗目标,在此基础上成立职工组织,让职工拥有权利,使员工拥有归属感,凝聚员工主人翁意识,在这种组织下的激励,要比单纯的物质奖励效果好的许多。激励的方式有多种多样,要根据企业文化背景,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制度,这样综合运用不同种类的激励方式,就一定可以激发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产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黄渝祥.企业管理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尼燕.激励机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财税与会计,2003(12).

篇7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水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水钢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篇8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三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条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9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xx市档案局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四、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

五、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七、库房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八、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案卷进行总清点,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

篇10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三力*”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行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44号)文件精神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地区销售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对证照齐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在*区境内从事以生产、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企业未取得准许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未取得准许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条件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依法设立。

一是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二是必须具备法人营业准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具备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细则要求的,必须按程序申办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审查规则组织审查,对达到基本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办理限期经营准许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生产经营期间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区域销售承诺。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手段,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无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可以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一个季度至少送检一次。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销售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完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料

生产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准许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达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准许其限期经营,颁发《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审查规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证食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小企业小作坊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收到审查组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对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发放《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由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安排换证审查。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二条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在歇业时要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歇业报告;开业时要将产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开业申请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郑重承诺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五章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式样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印审批部门印章。

第三十六条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产品在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或标注证书编号。没有编号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八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早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后经批评、指导、帮助,拒不整改的,对于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将证书吊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而擅自伪造、冒用证书和编号的;

(二)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被吊销而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

(三)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超过有效期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四)超出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发证范围擅自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第四十一条伪造、冒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取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证书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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