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能,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