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基于被投资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仅仅按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重要调整因素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折旧额、内部利润和减值准备对净利润的影响。投资企业与合营或联营企业的内部交易中,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应扣除在投资收益中。顺流交易中,投资企业已确认销售损益,但未最终实现的损益属于其他股东;逆流交易中,投资企业未实现的损益相当于向其他股东购买货物的价值。
法律分析
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已经按照股权取得日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调整,因此,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以其购买日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瓣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后确定,不应仅按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
基于重要性原则,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购买商品等形成的内部利润,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
权益法下,如果投资企业与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不论是投资企业向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销货(即顺流交易)还是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向投资企业销货(即逆流交易),其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属于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均应予以扣除。
在顺流交易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已经在个别报表中确认了销售损益,而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实现销售,即损益未最终实现;但是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实现的损益中,属于其他股东享有的份额,从投资企业的角度看其损益已经实现,不需要进行抵销处理,因此只是其中属于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应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予以抵销。
在逆流交易的情况下,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在个别报表中确认了销售损益,而投资企业未实现销售,即损益也未能最终实现;但是,投资企业未实现的损益中,属于其他股东享有的份额,从投资企业的角度看相当于向其他股东购买货物的价值,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销售损益已经实现,不需要进行抵销,因此也只是需要将其中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予以抵销。
结语
根据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按照购买日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后确定,而不仅仅根据账面净利润和持股比例计算。在权益法下,如果发生投资企业与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应从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中扣除。顺流交易中,投资企业已确认销售损益,而联营或合营企业尚未实现销售,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应抵销。逆流交易中,合营或联营企业已确认销售损益,投资企业尚未实现销售,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应抵销。根据重要性原则,其他重要项目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