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治安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安全因素。
2.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分析制度,找出原因,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3.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和奖惩制度,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⑵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⑶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捡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⑷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⑸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立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⑵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⑶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致使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⑷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够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⑸对发生的案件的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⑹妨碍本单位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