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债务承担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法人说,即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此时,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三)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此时,企业承担相关的责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出资人申报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有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特点?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有:
1、投资主体的特点,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责任承担的特点,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主体资格的特点,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其他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