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婚前财产能被执行。被执行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一般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后,被执行的财产不能偿还共同债务的,剩下的部分应由夫妻双方使用个人财产偿还,婚前财产可以执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可以采取约定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当由主张人(夫或妻一方)负证明责任,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