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房地产纠纷是指因房屋产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由其引起的其他房地产纠纷的总称,其中以因房屋产权引起的纠纷最为常见。房地产纠纷以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1.按纠纷涉及标的不同,可分为土地纠纷和房屋纠纷。(1)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这类纠纷按其内容不同又分为土地确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和土地行政争议纠纷。(2)房屋纠纷,是指当事人基于房屋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纠纷、房屋转让纠纷、房屋租赁纠纷。2.按照纠纷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房地产行政纠纷和房地产民事纠纷。(1)房地产行政纠纷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与管理对象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房地产管理机关行使管理权而引起的争议,主要是因行政处罚引起的争议,例如行政机关认为被处罚人违反批准程序,非法占用、使用、处分土地而被处罚,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而引起的争议;另一种是因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作为而引起的争议,如当事人因房地产管理机关拒绝发给土地使用证、拒绝对房地产进行产权登记、对用地申请不予答复等。(2)房地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有关房地产权利义务纠纷。在所有的房地产纠纷中,凡以财产权争议为主的纠纷主要属于民事纠纷,但处理纠纷的途径不限于民事诉讼,还包括行政调处和仲裁。3.按照纠纷所涉及的民事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房地产物权纠纷和房地产债权纠纷。(1)房地产物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对房地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常见的纠纷形式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房屋所有权纠纷、房地产他项权利纠纷、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2)房地产债权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因房地产交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发生房屋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