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在庭审中有协作的必要,但这种合作必须以坚守职业道德为前提。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法律原则,不得为非法活动服务,不得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十五条:“律师与诉讼参与人(含检察官)应当尊重对方权利和职责,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死刑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可以在庭审中就证据、事实等问题进行协商、交流。但律师必须以代理当事人的利益为前提,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不得与检察官串通,有意或无意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需要协调科学证据和其他证据来为被告辩护。科学证据可以是DNA检测、指纹鉴定等技术,而其他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等。在协调这些证据时,律师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对案件的证明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查阅、抄录、复制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实验报告等材料,有权出庭质证证人、鉴定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悔罪自首、协助侦办、揭发犯罪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鉴定的结论应当拟成书面报告,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说明鉴定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鉴定时间、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综上所述,死刑辩护律师需要在协调科学证据和其他证据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注意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