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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承包合同 篇9

2024-07-18 来源:东饰资讯网

  甲方: 连云港金辰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经过双方一致协商,甲方将核电宾馆前厅商场承包给乙方,协议如下条款:

  一、承包内容:目前宾馆负责经营的前厅商场部,经营面积约32平米(不含现有票务场地),承包给乙方经营。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合同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如再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三、承包费用:共计一万八千元(小写1.8万元)。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的第二天到宾馆财务一次性交清当年承包款项。次年如再续合同,承包费用另议。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宾馆大厅内商场的经营环境,确保乙方经营的顺利进行。

  (2)有权利对乙方经营中出现的涉及安全等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其不断完善经营管理。

  (3)非从业人员不得在宾馆大厅(含商场)内长期逗留。

  五、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各项安全,配合宾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乙方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并遵守宾馆相关制度,身体健康,持有服务行业要求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3)乙方要合法持证经营,按时交纳工商、税务等社会监管机构所要求的各项经营费用。

  (4)不得出售违禁商品和“三无”商品, 如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事件,乙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同时终止合同,剩余期限的租凭费用不退还。

  (5)经营场所的所有耗能第一年全免。(根据20xx年上半年宾馆耗能总量计算,一个承包期限内的耗能费用3800元)。

  (6)乙方对经营场所的任何改造,都必须征求甲方意见,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改造。对现有设施、设备如有损坏,要酌情赔偿。

  (7)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将经营场所转包,一经发现,终止合同,剩余期限的租凭费用不退还。

  六、合同结束后,若乙方不再继续承包,必须在三天内清空自己的物品。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连云港金辰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或授权代表:经办人:20xx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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