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四)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