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预售证上最多可以登记三栋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开发商只有在取得了预售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收取购房者的房款,未办理出预售证收钱的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不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1、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 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已将申请预售房屋相关电子信息录入西安市房地产综合网络数据库;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法人委托书;
3、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报告,附商品房预售方案;
(1)、商品房预售方案应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层次、装修标准、工程施工进度说明、竣工交付日期、价格、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内容。
(2)、如代理销售,应提供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复印件)。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6、 开发项目立项资料(复印件);
7、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10、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1、建审总平面图(复印件);
12、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4、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
申请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