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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4小时前
1、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请同级责令如数退还。”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挪用或者侵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归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