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合理分解防火执法业务部门,明确执法部门、执法岗位的职责,确定每名消防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实行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实行承办人、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实行承办、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四、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承办、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五、消防执法事项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目的、权限、程序、内容、标准等要求履行执法职责,确保办案质量,对消防执法承担直接责任。
六、专兼职法制员对本单位承办的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参加执法质量考评和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对消防执法承担审核责任。
七、消防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执法质量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八、公安消防机构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执法职责,对消防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九、消防文职雇员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可以从事消防业务受理、消防宣传教育、档案管理等执法辅助岗位的工作。
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逐级责任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必须在相应的监督权限内,做到不越位、不脱位,坚持依法依责办案。
二、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按程序办案。
三、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承办人必须是2名以上的具备相应执法资质的人员。
四、承办人办理的行政和刑事案件做到情况清、案情熟,公正、廉洁执法,不办私人案、感情案。违反规定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和刑事案件应实行承办人、法律审核、行政审批三级责任,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实行承办人、行政审批两级责任。
六、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办理,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设立法制审核人员,对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行政领导审批。审核人必须依法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办理中的不当之处,提出纠错意见,以确保案件质量。对法核不同意或未经法核的行政和刑事案件,行政领导应不予以签发,否则应负相应责任。
七、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重大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应由上一级法核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对法核不同意或未经法核的行政和刑事案件,行政领导应不予以签发,否则应负相应责任。
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刑事案件等具体事项时,消防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或防火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作为主要承办人,对承办的具体事项负主要责任,其他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主要承办人带领其他承办人依法办理消防执法的具体事项,确保执法质量。
四、主要承办人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对其他承办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初审,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随办结、随立卷、随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五、主要承办人应当取得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业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
一、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受理的工程项目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
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宜对受理的工程项目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
二、市公安消防机构应确定一名具备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人,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市公安消防机构对受理的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应按照承办人审核、技术复核人复核、行政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建审手续。
四、大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应组成技术小组开展集体会审。
五、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未经技术复核的,行政领导不得签发审核意见。
六、技术复核人对其复核的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负总责。 应进行集体会审的工程项目,由技术复核人提出,并按集体会审制度召集会议。
法律审核制度
强证据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程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增二、 公安消防机构应明确内设法制部门或专兼职法制人员,承担本级和下一级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承办的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审核; (三)组织听证和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其他执法监督工作。
三、 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在呈报公安消防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前必须进行法律审核。法律审核的重点是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发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将纠正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纠正。
四、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呈报审核的案件;
(二)重大行政处罚(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较大火灾事故查处等案件;
(三)刑事案件;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案件。
五、 案件审核应当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案件审核的方式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进行实地调查访问。
六、 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和变更的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写明理由,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指出错误,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纠正;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七、 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法律文书,未经法律审核或者法律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签发。
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由行政领导审签方可发出,未经审签或审签意见不明确的,不得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不得发出。
二、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签的行政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三、公安消防机构所属执法部门的领导按照职责权限应对发出的法律文书进行初审,承担消防执法直接领导责任。
四、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五、行政主官不在位时,要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法律文书,并以正式文件予以明确,被委托的分管行政领导对签发的法律文书负领导责任。
六、行政领导审批法律文书时,实行网上审批与纸质审批并行的办法,签发时间意见应相同,签发的文书内容应一致。
七、法律文书签发生效后应交由专人保存,留档备查,任何人不得改变签发意见。
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确定一个机构集中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集中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严禁内设执法部门分别受理、分别送达。
二、消防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受理可以依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三、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并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
四、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予以说明、解释的,首问受理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予以说明、解释。
五、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必须予以登记并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受理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七、行政审批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后,受理人员应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执》转交有关业务部门统一存档。
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
一、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增加消防行政许可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安徽省〈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使用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及各支队、大队、消防科。用于规范各单位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执行消防行政许可项目。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四项消防行政许可的所有流程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等都必须按照要求在系统流转。
四、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所在单位人员情况在《系统》中给人员设置相应角色。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要求《系统》中要有窗口、领导、经办人、内勤等角色。市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项目是三级审批制度,要建立两位领导;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只要一名领导即可。
五、窗口受理应按照《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窗口人员,受理行政许可项目。
窗口人员对受理并送达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督促经办人及其
他人员及时办理各自流程,避免出现项目超期现象。
六、领导要及时处理窗口送来的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并根据项目类别把项目交由相应的经办人办理。办理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七、经办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办领导分发来的符合规定的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草拟相应的法律文书。市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项目,经办人送部门领导审核;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的项目,经办人直接送领导审批。经办人对自己经办的项目要督促各有关人员及时办结各自的流程。
八、支队部门领导要及时处理经办人发送来的文书,并对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法律文书编辑(包括字、句等)错误,应通知经办人,并作出更改。部门领导审核后再将该法律文书送达支队领导审批。
九、支队领导审核操作同部门领导,审核后直接出文。 十、科大队领导审批操作同支队领导。
十一、内勤要及时查看未出文内容,及时处理该材料,并根据实际日期,修改出文日期,并打印该文书。领导审批和内勤出文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十二、窗口在内勤出文后,要将该文书送达申请人,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集体会审制度
一、下列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应进行集体会审:
(一)超高层建筑;
(二)甲、乙类物品生产及贮存基地、大型可燃物品存贮仓库;
(三)建筑面积大于10万m2的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大于2万m2的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筑面积大于1万m2的地下建筑;
(六)审核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进行集体会审的项目。 二、集体会审应当由行政正职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委托分管副职主持集体会审。
三、消防设计审核集体会审,技术复核人、承办部门负责人、项目审核人员和负责验收的人员应当参加,通过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四、消防验收集体会审,承办部门负责人、项目审核人员、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人员和灭火战训人员应当参加,共同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做出综合评定结论,形成会议纪要。
五、集体会审纪要作为消防审核、验收的指导性意见,应存档备查。
六、集体会审的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参加会审的人员集体负责,集体会审主持人负总责。
专家论证制度
一、下列建筑工程或问题应组织消防安全专家论证: (一)因新工艺要求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难以执行的工程项目;
(二)涉及我国现行消防标准尚未规定且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新材料、新技术在建筑项目上的应用带来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进行消防安全专家论证,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省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消防安全专家论证,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或省公安消防机构组织。
三、专家论证的结论性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可以作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依据。其它建筑工程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需要参照专家论证意见的,必须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四、专家组应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邀请的专家应为设计、
科研等单位的专家,并在其专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0%。
五、专家论证宜安排实地考察或勘察,便于专家对建筑工程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全面了解,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一、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
二、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分别设置审核、验收专门机构。 三、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同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当由不同承办人分别承办。
四、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交接制度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在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5日内,由负责消防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填写《消防验收合格工程移交单》,与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部门或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二、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的,由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部门或人员告知单位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范围。
三、未经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查处。消防验收部门或人员发现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应及时通知辖区公安消防机构。
四、已经办理移交手续,但发现消防验收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由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部门或人员提请上一级行政领导组织验收复核。
五、凡验收合格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责
任由消防验收部门负责。
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
一、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支队、大队(科)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符合《安徽省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安徽省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落实支队、大队(科)、公安派出所三级管理的原则。
支队应当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支队、大队(科)分工管辖的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场所;大队(科)应当提请主管公安机关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公安派出所分工管辖的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场所,不
得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授权给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四、支队、大队(科)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抽查频次应当高于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由支队、大队(科)组织实施。总队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检查。
五、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由支队、大队(科)消防监督工作例会研究确定,并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被检查单位、场所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并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数量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标准确定。被检查单位应当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兼顾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应当按2:1的比例确定。
在一个消防监督检查循环周期内,不得漏查任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不宜对同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连续安排检查三次及三次以上。
支队、大队(科)至少于每年6月份前制订一次下半年、12月份前制订一次次年上半年的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被检查单位的数量、名称以及实施检查的时间,并逐级上报备案。不得一次确定全年被消防监督检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
根据需要,支队、大队(科)负责人可以指令消防监督检查任务。不得由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随意安排、指定被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场所。
六、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认真组织、严格实施,由支队、大队(科)主要负责人负责。
组织检查时,可以集中统一安排检查,也可以分组进行,每组人数应当为2人或者2人以上,明确检查负责人。集中统一检查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
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下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检查前,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告形式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场所的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督促被检查单位、场所自查和整改。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以支队、大队(科)名义公开在当地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或者随机进行。
对在夜间经营和节假日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依照《错时制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进行。
八、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变更,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电气、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八)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九、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计划和指令依法检查,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并进行登记和记录。
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履行执法程序。
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执行。对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十、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通过主流媒体定期公布。
十一、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适时召开消防监督工作例会,认真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和重要经验教训,应当及时研究制定对策和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十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情况,应当进行明察暗访和考核督查。
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督查。考评采取打分制,通过查阅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台帐、法律文书以及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等方法进行督查考评。
十三、考评结果与评优争先挂钩,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随意检查、应该公告而未公告、公告后不查漏查、重大火灾隐患不立案、应当给予处罚的而未处罚、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不规范等予以批评纠正,对因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支队、大队(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总结内容包括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主要建议和需要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十五、消防监督检查实行最低工作量制度。
支队防火监督处和大队(科)的消防监督人员,每组每周按1个以上抽查工作日,每个抽查工作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1个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当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消防监督单位工作量,以每组监督抽查工作量为基准,乘
以支队或县(市、区)消防大队(科)的消防监督人员的组数,确定每年抽查单位的。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组数,按每2人一组计算,设有建审、火灾调查科的支队防火监督处,专职从事建审、火灾调查的消防监督人员除外。
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
一、为了推进消防监督执法勤务制度改革,增强消防监督执法的有效性,科学合理地把消防监督执法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非法定工作时间内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
错时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在日常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节假日内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错时消防监督检查由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错时消防监
督检查进行检查和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派出所开展错时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四、在错时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应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每两周应当至少安排一次错时消防监督检查;元旦、春节、元宵节和“十一”期间,每两天应当至少安排一次错时消防监督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易发季节等期间,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实施错时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督察。
六、错时消防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的数量。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
每次抽查单位的数量不得少于参加错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的3倍。
错时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及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七、重点检查的单位或场所:
(一)影剧院、歌舞厅、演艺厅、礼堂、夜总会、迪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餐馆、茶庄、酒吧、棋牌室、网吧等休闲场所;
(三)商场、市场和物资仓储场所;
(四)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六)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举办大型活动场所; (七)服装加工劳动密集和“三合一”、出租屋集中的场所和部位;
(八)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 (九)其他有必要进行检查的单位、场所。 八、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消防安全值班、巡查人员是否在岗在位,记录是否准确、完备。
(二)被检查单位员工是否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知道火警电话、会报火警、会操作灭火器具,是否懂得逃生自救技能,是否能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三)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气设备的使用、电气线路的管理是否规范、安全; (六)消防器材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和维护保养是否落实;
(七)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八)是否存在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九)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的事项。
前款规定中第(一)、(三)、(四)项为必检内容,其余项的检查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九、重点检查的时段要求:
(一)影剧院、歌舞厅、演艺厅、礼堂、夜总会、KTV、迪吧、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检查时段应在当日20时至次日凌晨2时。
(二)商场、市场和物资仓储场所,检查时段应在当日12时至15时、20时至23时。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检查时段应在当日20时至次日凌晨2时。
(四)营业性餐馆、茶庄、酒吧,检查时段应在当日12时至14时、18时至24时。
(五)医院、学校、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检查时段应在当日12时至15时、20时至24时。
其他需要进行错时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场所,检查时段由当地结合实际确定并组织实施。
十、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错时消防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单位(行业)、内容、时间、方法及人员组成,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错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消防监督检查有关规定,不得
干扰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夜间消防监督检查时间超过五个小时的,应给予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一定的夜餐补助。
夜间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安排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补休半天,次日是公休的不再补休。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
一、为及时、有效地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安消防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报告、立销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三、消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火灾隐患立案审批表》,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照片、录像带等证据报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或决定组织专家论证。
对公安派出所上报移交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联系参谋应当在24小时内实地核实。按照第二、第三款要求办理,认定确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相关文书。
四、可以直接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发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需要综合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在2日内组织消防监督干部集体讨论;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火灾和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火灾隐患,应当在5日内组织专家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进行论证。 需要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并通知提出申请的公安消防机构。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五、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库。 六、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
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七、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
八、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应当由支队、大队(科)执法工作例会研究确定。
对拟作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向当地政府作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确认的请示报告,经当地政府批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九、对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对上级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应
当跟踪督促,每月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至少报告一次隐患整改进度。
十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填写《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审批表》,附送前期资料报批准立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经批准后,予以销案。
经复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虽未全部整改,但判定要素少于本数(不含本数)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填写《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审批表》,附送前期资料报批准立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经批准后,予以销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予以处罚,责令继续整改。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复查合格,应当提请主管公安机关向当地政府作出摘牌的请示,并附《复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摘牌。
十二、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填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
十三、对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整改的火灾隐患,经检查确认已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四、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报上
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履行重大火灾隐患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五、重大火灾隐患应建立专门的卷宗,并制作电子档案。
防消联勤制度
一、为探索消防工作的新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现有警力资源,建立集执法、执勤为一体的动态化警务勤务新模式,把消防警力推向预防和灭火关口第一线,促进执勤训练和消防执法的有机结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防消联勤”是指在不影响正常执勤备战工作情况下,大队、科的消防执法人员与所辖中队共同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消防检查、执勤巡逻、消防宣传等活动。
三、“防消联勤”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所辖中队实施,每周开展一次,一般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以及火灾的高发时段、高发场所、高发季节进行。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防消联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防消联勤”工作小组由1至2名大队消防执法人员和所辖中队警官、士官、战斗班长、驾驶员、通信员等骨干组成。
通常每组4至5人,组长由职务或警衔最高的消防执法人员兼任,小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并实行轮换制。
五、大队每月3日前拟订本月“防消联勤”工作计划,报支队司令部备案。
需出动执勤车辆时,应当提前报支队调度指挥中心,并做好遂行灭火抢险救援准备。
六、“防消联勤”工作内容:
(一)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应当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和指导被检查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消防工作;
(三)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六熟悉”训练,并针对检查对象和内容,核实、录入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消防基
础数据库,使基层官兵对辖区单位的内部消防设施和周边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
(五)对检查中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督促其向大队申报备案;
(六)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初起火灾的,立即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并在接到有关通知时,立即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七)火灾扑灭后,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核定火灾损失。 七、大队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防消联勤”工作制度: (一)“防消联勤”工作人员消防培训制度; (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四)开展灭火抢险救援制度。
以上制度由支队结合本单位实际统一制定,并将“防消联勤”工作纳入警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参与“防消联勤”工作人员的职责。 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火灾形势,每周组织开展一次“防消联勤”工作;
(二)每周一上午听取各“防消联勤”工作小组汇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本周工作重点;
(三)每月至少组织各参与“防消联勤”工作人员开展一
次消防监督和执勤岗位业务学习。
参与“防消联勤”工作的消防执法人员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在检查发现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大队领导;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执勤岗位知识,帮助、指导中队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三)建立“防消联勤”工作台帐和档案,整理并妥善保管各类工作记录;
(四)每周五将本周开展“防消联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参与“防消联勤”工作的中队人员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中队报告社会单位存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及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基本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督检查方法,积极协助消防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三)收集、整理与“防消联勤”工作有关的数据和材料,及时向中队报告。
九、大队应当建立健全“防消联勤”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分设下列卷宗:
(一)“防消联勤”工作基本情况卷宗,内容包括辖区基本
情况,“防消联勤”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等;
(二)防消联勤”工作人员培训卷宗,内容包括大队定期组织“防消联勤”工作人员开展消防监督和执勤岗位业务学习情况;
(三)“防消联勤”工作卷宗,内容包括每月工作计划,每次开展工作的人员排班表及各种工作记录等。
十、每次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检查内容、要求按照总队《错时消防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
中队人员只负责配合监督检查,不担负消防执法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由带队消防执法人员履行法律程序。
十一、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应当采取现场提问,当场绘制水源、道路、重点单位分布图,深入社会单位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法,对“防消联勤”工作进行检查,并把考核成绩作为评定执勤岗位练兵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官兵日常量化管理挂钩。
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制度
一、为保证安徽省消防总队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规范专家组成员的工作行为,促进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工作的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专家组在总队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专家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由总队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如有变动及时调整。
四、专家组的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
(二)经总队防火监督部审核后,报总队批准。 五、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工作纪律; (二)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严谨,行为规范; (三)熟悉消防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四)熟练掌握火灾事故调查技术理论,具有较高的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或火灾原因分析鉴定能力;
(五)有丰富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践经验; (六)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七)身体能够适应火灾现场勘查的需要。 六、专家组的工作职责:
(一)受总队派遣,参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较大、重大、特大或疑难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二)受总队派遣,参与疑难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重新认定; (三)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工作和学术交流;
(四)收集、研究国内外的火灾事故调查信息;
(五)提出改进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七、专家组成员的工作纪律:
(一)遵守有关法规、政策和工作纪律,注意保守秘密; (二)遵守廉正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及馈赠,严禁向有关单位索要财物;
(三)严格遵守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四)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排除干扰,秉公办案,文明办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五)不得代替邀请单位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及责任; (六)未经总队派遣,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或发表涉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意见。
八、专家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队指导处,指导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专家组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 (一)承办专家组成员的推荐、考核、聘任、发证等具体工作; (二)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火灾调查或培训任务;
(三)组织、承办专家组成员参加有关会议、培训、交流活动; (四)征求收集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协调联络外请专家的邀请和接待工作。
九、总队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由专家组办公室通知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遇紧急情况可直接通知本人。专家组
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十、支队需要专家组协助调查火灾的,必须书面报请总队同意。
十一、专家组成员所在支队应支持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并保障必要的时间,提供车辆等便利条件。
十二、根据需要,总队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讨论典型案例,吸取经验教训。
十三、各支队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火调人员顺利开展工作,在时间、车辆、器材上提供便利。对在火调岗位工作表现突出的同志,给予记功奖励,同等条件下在晋职、晋级方面予以优先。指导组成员受总队派遣参与火调工作期间的差旅费用等,由本单位核发。
十四、专家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讨论会,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学术、技术交流。
对影响大、难度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召开交流会,进行研讨。
十五、专家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撤销其专家组成员资格:
(一)未能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二)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及馈赠的; (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代替邀请单位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及责任的;
(六)未经总队派遣,以专家组的名义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或发表涉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意见的。
上述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对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消防行政处罚,结合实际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事实经查不存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消防部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从重处罚的决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或者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五、决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根据具体违法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与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的较轻的处罚;
(二)减轻处罚应当根据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给予低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的处罚;
(三)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与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的较重的处罚。
六、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
(一)基于同一设计在同一建设规划区内同时建设两栋以上建筑物的行为;
(二)有多条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因素,不能分别判定为违法行为,而只能判定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三)单位负责人、雇工、代理人为所在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
(四)调查发现的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同一性质的行为。 七、下列情形不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
(一)违反两个以上消防安全法律义务条款,需要依据两个以上法律责任条款处罚的;
(二)一个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后又重新实施的; (三)单位与个人分别实施违法行为的。
罚缴分离制度
一、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活动,适用本制度。
三、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提出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有困难,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
四、罚款代收机构由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代为收缴。当事人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五、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决定,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出具罚款缴纳通知书。罚款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
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及相关
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六、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数额、期限,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按照罚款缴纳通知书的规定缴纳加处罚款。
七、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和公安消防机构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八、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水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经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确认不应处罚须办理退付的,按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国库退付。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十一、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消防机构或者代收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监察、财政、政府法制部门举报。
十三、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人员,有存在以下行为的,分别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当场收缴的罚款,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将罚款缴付指定代收机构的;
(三)未使用或者违法使用罚款收据的; (四)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五)其他违反罚缴分离管理要求的。
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一、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出台规定,细化、量化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容、权限和程序。
二、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并明确一名消防监督员具体负责,指导、调度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工作的开展。
三、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例会,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点评阶段消防监督工作,部署下步消防监督工作任务。例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四、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市公安消防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专兼职消防民警应持证上岗。
六、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请主管公安机关将公安派出所
及其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警务公开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对消防行政许可、火灾隐患举报、消防产品监管、消防行政处罚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事项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安消防机构实行警务公开可以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窗口,也可以开设网络媒体、网站等,以方便群众查询为目的。
三、警务公开的内容可以包括消防监督员情况、社会廉政监督员情况、服务规范、文明用语、服务事项及范围、依据、申报条件、程序、时限、审批流程、结果公布等,对消防行政处罚要公开处罚的依据、程序、处罚裁量标准等。
四、为更有效地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开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欢迎群众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五、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还要设立消防互联网站链接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和建设部门企业资质查询网站,提供消防产品、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信息服务,公布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结果。
六、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相关廉政建设规定,如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四个严禁”、“五条禁令”、“八项决定”等,并设立纪委投诉电话,便于群众监督消防执法工作。
七、警务公开应建立台帐,对举报投诉的情况进行记录,逐级汇报,以确保举报投诉案件的核实,并有利于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做到警民和谐。
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不予消防行 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说明理由,对较大火灾或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火灾,在火灾原因、火灾责任认定文书下达之后,应组织有关当事人说明主要认定依据和理由。
二、履行消防执法理由告知义务时,应有2名消防执法人员在场,着制式警服,向被告知人出示相关证件。
三、对给予消防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告知时,应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对不予消防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相对
人履行告知时,应说明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的理由,提供说服当事人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应给予充分考虑并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
六、对涉及人员较多或重大疑难火灾,在作出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前,应听取当事人、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意见,做好认定前的说服工作,争取当事人、受害人的共同认可,切实做到公平、公正,防止上访、举报等事件发生。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一、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完整执法过程的法律文书、证据及相关材料均应列入消防执法档案管理。
二、消防执法档案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实行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集中统一管理和定期离任移交制度。
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安全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火灾统计等档案。档案以单位、项目归档,以执法阶段立卷,按分类集中存放。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30日内立卷归档。
四、各单位应确立档案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受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手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
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五、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至50年,短期为2至15年。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 长期 其中建筑内部装修 5年 (二)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 消防安全检查档案 15年
其中举办大型活动 2年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15年 (四)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 长期 (五)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长期 其中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永久 (六)火灾统计档案 长期
六、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第一责任人。
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评议制度
一、消防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二)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四)消防行政处罚情况;
(五)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情况; (七)“两案”办理情况;
(八)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九)制定和完善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制度、工作措施和流程,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十)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三、消防执法绩效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窗口受理满意率; (二)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三)消防监督检查任务完成率,包括消防监督抽查、错时制检查、信访举报投诉办理情况;
(四)火灾事故案件调查率和查清率; (五)行政处罚案件和“两案”办理情况。
三、消防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总队和支队级的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评议领导小组。防火业务部门负责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四、消防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定期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以听取汇报、查阅消防监督档案、处罚案卷及相关材料,实地调查、问卷、暗访(访查)等形式进行。
五、平时考查由支队定期组织开展,可以单独组织人员进行抽查,也可以结合其他业务工作检查一并进行。平时考查应
当建立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定期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总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评议,并在执法例会上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六、总队、支队对下级每组织一次定期考核评议,应当在定期考核评议完成之日起一周内形成书面材料。被考核评议单位对定期考核评议和平时考查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考核评议单位备案。
七、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评议单位提出书面申诉,考核评议单位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规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人员在消防执法活动中,以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
三、总队、支队防火业务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四、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
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五、发生消防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七)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六、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九、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作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职。
十、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十二、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十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诬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十五、查处执法过错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审查。防火监督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七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予以纠正;
(四)处理及执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纪检和政治部门会同防火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纪检和政治部门负责解释。
十六、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答复。
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执法档案,完整记录执法单位和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二、市公安消防机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对所属防火业务单位和所属大队建立单位执法档案,对所属每名消防执法人员建
立个人执法档案,并将电子档案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所属每名消防执法人员建立个人执法档案。
四、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执法主体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情况、主要执法工作情况、执法质量考核情况、执法工作奖惩等情况。
五、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通过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每月对所属执法单位和消防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质量考评,提取相关执法数据,并每季度组织实地督查考评,分别记入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
六、执法单位评先创优、个人晋职晋衔、记功评先,应当以执法档案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网上执法监督制度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完善“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对消防执法工作进行网上监督。
二、网上执法监督应对消防业务和违法案件办理程序、法
律法规适用、事实认定、裁量、法律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监察督导。
三、网上执法监督采取开展定期执法质量考评和不定期随机抽查,并可采取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下级单位存在执法错误时,应及时督导相关单位限期改正。
五、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每季度通报网上执法监督情况。 六、网上执法监督情况纳入消防执法质量考评结果。
执法情况复查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或群众举报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或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消防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安排内部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复查。
二、执法情况复查的主要内容是:消防行政执法(刑事案件办理)的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收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意见是否适当、法律文书是否规范等。
三、执法复查应在15日完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复查结束,调查人员应当在5日内书面报告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四、消防执法明显存在缺陷的,调查人员应当提出纠正、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意见;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限期整改。
五、经复查发现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执法监督和纪检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执法督察制度
一、为切实了解基层执法工作情况,提高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总队、支队应采取不定期的访查形式,加强对基层消防
执法工作的督察。
二、总队的督察对象为各支队及所属科、大队的消防执法单位和社会单位;支队的督察对象为所属科、大队的消防执法单位和社会单位。
三、督察的形式可以采取日查与夜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重大节日、重要季节和重大专项活动均可实施不定期的访查。
四、总队、支队组织执法督察时,每次不得少于两组,每组由一名行政领导带队,不少于两名防火业务骨干参加。每组在每次访查时,检查基层执法单位不得少于3个,社会单位不得少于4个。
五、对基层执法单位进行督察时,主要访查下列内容: (一)专项治理和重大消防安全活动的执行情况; (二)各类执法文书和执法卷宗的规范化情况; (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 (四)基层执法人员的在岗在位情况; (五)其他需要访查的内容。
六、每次组织的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形成专题书面报告。对发现的基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察组应当即发出督办通知书,限期整改。基层执法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督察组上报整改情况。
七、对基层执法单位的访查情况计入该单位的年终执法质量考核成绩。对访查中发现的存在执法过错、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执法外部监督制度
一、为了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制定本制度。
二、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业务范围、执法程序,公布监督电话。
四、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从社会单位聘请热心消防工作的人员担任消防执法监督员。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执法监督员座谈会,向消防执法监督员了解消防执法情况。
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取发放执法情况回访卡、民意调查、执法监督信箱等方式,向社会征求一次意见,改进工作。
六、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查阅。
大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以邀请消防执法监督员参加。 七、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并设立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类火灾隐患。
八、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并针对评议结果,采取改进措施。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电话、语音留言;
(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三)来人来访; (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 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八、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大队、科处理,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转,由支队直接处理: (一)所属大队、科已经处理,再次举报、投诉的; (二)可能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对疑难、群体性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总队党委委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消防违法行为投诉案件,须在交办前报支队军政主官阅示。
对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九、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三日内退回上级机关,并说明相应情况。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投
诉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十、对已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
(一)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对疑难、群体性信访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信访事项、总队党委成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信访件,须经支队军政主官阅示后交承办部门。
十一、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举报、投诉案件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投诉案件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需要上门走访调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场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便于日后查证。
十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如确认为火灾隐患的,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入业务流程,相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十三、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对批转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十四、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台帐。
十五、总队、支队依法保护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热情接待来访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
十六、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七、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应当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中发现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转交总队、支队政治部门查处。
执法岗位资格制度
一、为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履行消防执法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全体消防监督干部。 三、执法岗位资格统一使用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是从事消防监督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未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不得从事消防执法工作。 四、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消防业务知识、消防法律法规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知识。
(二)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知识,具备胜任消防执法和灭火救援组织指挥工作的能力。
(三)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知识,具备处理消防执法和灭火救援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五、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人职级相对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一)担任排级、连级职务的(包括消防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应当具备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二)担任营级、副团级职务的(包括消防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应当具备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三)担任正团级以上职务的(包括消防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应当具备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非消防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六、公安消防执法人员拟担任相应职级的领导职务、晋职、调级,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未取得的,不得任用、晋职、调级;拟从其他岗位调整交流到消防执法岗位的,应当先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未取得的,不得调整交流到消防执法岗位工作。
七、新调入公安消防部队的干部,在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前,不得直接从事消防执法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院校毕业学员和接收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学员见习期间,不得直接从事消防执法工作;定职并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后方可直接从事消防执法工作。
八、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基础理论、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城乡消防规划、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灭火应用计算、消防通信、训练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和执勤训练安全管理等知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并注销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
(一)在消防执法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在消防执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取消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由总队批准,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着眼于切实打牢基础,极力消除火灾隐患,更好地履行消防执法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维护一方平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三、岗前培训的对象为刚调任消防监督岗位的干部,年度培训的对象为全体消防监督干部。
四、岗前培训期限为三个月,年度培训期限不少于15天。 五、岗前培训采用骨干带教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支队、大队应当挑选思想纯洁、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纪律严明、业务素质过硬的消防监督业务骨干来进行带教任务。
带教采用“一对一”的方式,每一名刚调任的消防监督干部,都应当确定一名带教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带教干部应当相对保持稳定。
六、带教干部的职责:
(一)帮助提高消防监督业务水平; (二)教导处理事务的方式和方法;
(三)引导带教对象端正工作态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四)及时发现和纠正新同志存在的不足; (五)向领导汇报带教情况。
七、新任消防监督干部应当虚心接受带教干部的意见,听从带教干部的工作安排,同时加强自学熟悉消防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
带教期限届满后,由支队防火监督处组织对新任消防干部的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担任消防监督任务。
大队的新任消防监督干部的考核,由支队防火监督处、大队共同组织。
八、年度培训为离岗培训,由支队防火监督处组织。 九、年度培训的内容为现行的或新出台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消防监督基础知识和工作中碰到的疑难问题等。
十、年度培训主要采取工作交流与专家辅导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授课:业务骨干授课;支队防火监督处专业人员授课;外聘专家授课;
(二)研讨会:联系工作实际的经验交流会;针对解决某项课题的专项研讨会;
(三)现场检查:火灾现场实地勘验;具体单位的实地检查。
执法工作例会制度
为全面分析消防执法工作形势,准确把握执法工作状况,完善执法工作措施,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强化疑难问题集体研究讨论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例会的时间安排
总队每季度、支队每月、大队(科)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消防执法工作例会。业务工作集体讨论的专业性例会将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
二、例会的组织实施
总队的执法工作例会由防火部部长组织实施,具体组织联系由法规处负责;支队的执法工作例会由防火处处长组织实施,具体组织联系由联络员(内勤参谋)负责;专业性例会由防火处处长提议,由分管副支队长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工作由联络员(内勤参谋)负责;科、大队的执法工作例会由科、大队长负责,具体组织联系由联络员(内勤参谋)负责
三、出席例会对象
总队执法工作例会由分管防火工作的副总队长主持,参加
执法工作例会人员为:总队长、各支队的支队长和防火处处长、总队防火监督部全体机关干部;支队执法工作例会由分管防火工作的副支队长主持,参加行政执法例会人员为:支队长、防火处处长及副处长、防火处各科科长、科大队长等;科、大队执法工作例会由科、大队长主持,所有消防监督干部参加;专项性例会人员为执法工作例会人员、当事人及相关专家等,其他人员将在专业例会相关课题确定后根据情况确定。执法工作例会议题由各级防火部门根据首长的意见事先议定。
四、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首长工作意见确定例会的主题及研讨议题,并及时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会议精神抓好落实。
五、执法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消防执法工作的情况汇报;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分析研究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三)研判火灾形势,确定消防执法重点和工作任务; (四)研究部署消防执法检查、消防专项治理等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五)分析消防执法队伍建设状况,对队伍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防火岗位人员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廉
洁奉公行为进行检查;分析评议近期整体执法状况,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及典型案例进行讲评;
(六)研究讨论需要报请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执法事项;
(七)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具体消防执法事项。 六、例会的程序
各级执法例会由主持人主持,例会的程序由各级首长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定,主要分为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业务工作汇报,并由各级首长分别进行讲评;第二部分重点专项工作进行探讨和部署,然后由各级首长对专项工作进行抽查并进行讲评。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一、为提高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水平,加强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业务技术装备配备,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技术装备配备级别分为一、二、三、四级。 三、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分为6类:办公、通信和信息处理类装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装备;消防安全检测类装备;火灾现场勘查类装备;消防宣传教育类装备;个人防护类装备。
四、合肥支队防火监督处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一级。芜湖、安庆、马鞍山、阜阳、淮南、滁州、蚌埠、铜陵市支队防火监督处,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三级。其它支队防火监督处,配备级别不应低于四级。
配备级别按照支队编制员额划分。 编制员额变化的,应当进行调整。
五、应配装备是每个配备级别和装备种类的最低配备要求。 可配装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可配装备数量中包含应配装
备。
装备的配置应当保障公安消防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能够独立开展消防监督业务装备购置应遵循相互配套、操作简便、易于携带的原则。
六、通信和信息处理类装备的配备,应当适应消防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公安信息网络工程、电子政务和消防监督规范化的要求。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通信和信息处理类装备要求
序装备名称 号 1 台式计算机 位 应配 可配 每人1套 每套中包括移动存储器1个。 处理文稿宜选用激光打印机,处理2 打印机 台 每个职能部门1台 每个职能部门1台 图片宜选用彩色喷墨打印机。 扫描尺寸不小于A4,光学分辨率不3 扫描仪 台 每个职能部门1台 每个职能部门1台 低于600dpi×1200dpi。 按一、二、三级配备4 光盘刻录机 台 的1台 配备的1台 按一、二、三、四级 单配备数量 备 注 套 每2人1套 按一、二、三、四级 按一、二、三、四级 5 复印机 台 配备的1台 6 传真机 台 每个职能部门1台 配备的1台 每个职能部门1台 宜选用普通纸传真机。 宜选用LCD投影机,分辨率在按一、二级配备的 7 数字投影仪 套 1套 配备的1套 1000ANSI流明。 8 光学投影仪 套 按一、二、三级配备按一、二、三、四级 按一、二、三、四级SVGA级以上,亮度不低于
的1套 配备的1套 基本配置必须保证运行消防信息管9 PPC掌上电脑 个 每2人1个 每人1个 理软件。 10 笔记本电脑 台 — 一级配备5对 二级配备4对 每个职能部门1台 一级配备8对 二级配备6对 三级配备3对 四级配备2对 每个职能部门1套 每个职能部门2架 每个职能部门1台 按一、二、三、四级每台电脑配1个移动存储器。 功率不小于5W,通话距离不小于1000m。 11 对讲机 对 三级配备2对 四级配备1对 12 视盘播放设备 13 照相机 14 录音机 套 每个职能部门1套 架 每个职能部门1架 台 每个职能部门1台 按一、二级配备的 包括电视机、播放机等。 不含宣传、火灾事故调查专用装备。 15 摄像机 台 1台 配备的1台 不含消防宣传专用装备。 注:本表中职能部门是指总队防火监督部所属处,支队防火监督处所属科,县(市、区)消防科、大队。 七、消防监督专用设备应当按照下表要求配备。 (一)一、二、三级:
1、检测类装备用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业务。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检测装备配备要求
配备数量 序装备名称 号 位 应配 1 秒表 个 4 可配 6 应配 3 可配 5 应配 2 可配 3 单一级 二级 三级 备 注
2 3 4 5 6 7 数字照度计 数字声级计 数字测距仪 卷尺 数字风速计 数字微压计 个 个 个 个 台 个 4 4 — 4 4 2 6 6 1 6 6 4 3 3 — 3 3 1 4 4 1 4 4 2 1 1 — 2 1 1 2 2 1 3 2 1 测量范围不小于200lx,精度±3%。 测量范围30-130db,精度±1.5db。 测量范围不小于50m。 测量范围不小于30m。 测量精度±3%。 测量范围0-500Pa,精度±3%。 压力表测量范围0-1.0MPa,精度1.58 消火栓测压接头 套 4 6 3 4 2 3 级。 9 超声波流量计 个 — 1 — 1 — — 测量管径0-100mm,精度±1%。 主要用于检测钢结构防火涂层厚度,测10 防火涂料测厚仪 个 1 1 — 1 — 1 量厚度1-20mm,精度0.1mm。 11 喷水末端试水接头 12 点型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13 点型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14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个 个 个 套 4 4 3 1 6 6 5 2 3 3 2 1 4 4 3 2 1 2 1 — 2 3 2 1 压力测量范围0-0.6MPa,精度1.5级。 红外线波长 > 850nm, 15 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套 1 2 1 2 — 1 紫外线波长 < 280 nm。 16 漏电电流检测仪 17 红外测温仪 18 红外热像仪 台 个 台 2 2 — 3 3 1 1 1 — 2 2 1 1 1 — 1 1 — 测量范围0-2A,精度0.1mA。 测量范围:-30-800℃,精度2%。 精度不小于0.5℃ 可检测一氧化碳、氢气、氨气、液化石19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台 2 3 1 2 1 1 油气、甲烷等可燃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20 防爆静电电压表 个 — 1 — 1 — — 测量范围:0-30KV,精度±10%。
21 接地电阻测量仪 22 绝缘电阻测量仪 23 数字万用表 24 钳型电流表 25 泡沫称重电子称 26 消防设施检测专用车 个 个 个 个 个 辆 3 3 4 4 1 3 5 5 6 6 2 5 2 2 3 3 1 2 3 3 4 4 2 3 1 1 2 2 — 1 2 2 3 3 1 2 测量范围1-1000Ω。 测量范围0-3000MΩ。 测量范围0-1000A。 装载本表检测设备。 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消防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增加此类装备配备的种类。
2、火灾原因调查类装备用于火灾事故现场清理、提取物证和火灾原因分析鉴定等工作。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火灾原因调查装备配备要求
配备数量 序号 装备名称 单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 注 应配 可配 应配 可配 应配 可配 1 2 3 4 5 6 7 8 9 便携式气相色谱仪 便携式红外光谱仪 易燃液体探测仪 可燃气体探测仪 可燃气体检测管 薄层色谱分析装置 炭化深度测定仪 金属硬度检验仪 回弹仪 台 台 台 台 盒 套 台 台 台 - - 1 1 10 1 2 - 2 1 1 2 2 20 2 3 1 3 - - 1 1 10 1 1 - 1 1 1 2 2 15 2 2 1 2 - - 1 1 5 1 1 - 1 - - 1 1 10 1 2 - 2 检测油类和有机溶剂。 检测油类和有机溶剂。 分辨率不大于1PPM。 分辨率不大于1PPM。 分辨率不大于50mg/m3。
配备数量 序号 装备名称 单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 注 应配 可配 应配 可配 应配 可配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数字温度计 现场勘查灯 碘钨灯 电源线盘 特斯拉计 金属探测器 万用表 接地电阻测量仪 绝缘电阻测试仪 静电电压表 便携式金相显微镜 体视显微镜 小型X光检测仪 照相机 照相冲洗设备 数码照相机 数码摄像机 台 台 台 盘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套 台 台 套 套 套 套 2 3 4 4 1 1 2 1 2 1 1 1 - 2 - - - 3 5 6 6 2 2 4 2 3 2 2 2 1 3 1 1 1 1 2 2 2 1 1 2 1 1 1 1 1 - 1 - - - 2 4 4 4 2 2 3 2 2 2 2 2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 1 - - - 2 3 2 2 1 1 2 1 1 1 1 1 - 2 - - - 分辨率不大于1高斯。 带广角、微距功能。 400万像素及以上。 包括清理、收集、标识、测量、26 现场勘查工具箱 套 2 4 2 3 1 2 绘图等工具。 27 28 数字测距仪 望远镜 台 台 1 1 2 2 1 1 2 1 1 1 1 1
配备数量 序号 装备名称 单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 注 应配 可配 应配 可配 应配 可配 29 30 31 尸体袋 物证保存袋 火灾现场勘查专用车 个 个 辆 5 100 1 10 200 2 4 80 1 6 150 2 3 80 1 5 120 1 装载火灾现场勘查装备。
3、消防宣传教育类装备用于消防宣传业务,配合社会媒体进行消防宣传报导,对社会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 消防宣传教育装备配备要求 配备等级 序装备名称 号 位 应配 可配 应配 可配 应配 可配 一、二级宜选用分辨率不小于850线,1 数字电视摄像机 台 2 3 1 2 1 1 三级宜选用分辨率不小于700线。 电视无线采访传2 声器 3 4 5 6 7 摄像机三脚架 录像带 摄像机电池 电视新闻灯具 数字采访录音机 个 2 3 1 20 4 1 1 2 40 8 2 2 1 20 4 1 1 1 套 1 2 1 1 — 1 单一级 二级 三级 备 注 盒 40 60 块 套 台 8 2 1 12 3 2 20 4 1 1
8 9 有线传声器 录音带 个 2 3 2 40 3 60 1 20 1 合 40 60 20 光学相机宜选用高速连拍不少于10张/秒,45点区域自动对焦,最高快门速度1/8000秒,镜头为:EF28—105FM、10 照相机 套 3 6 2 4 2 3 F/3.5—4.5;数码相机宜选用415万像素及以上,影像感应器,支持IBM MICRODRIVE,支持IEEE1394接口以上标准。 消防宣传设备专11 用车 12 编辑录像机 非线性视频编辑13 器 非线性音频编辑14 器 15 电视图形字幕机 16 编辑控制器 17 电视图像监视器 18 数字调音台 19 音频功率放大器 消防安全教育专20 用车 辆 1 2 1 1 1 1 套 台 台 台 台 1 1 3 1 2 1 2 4 2 3 1 1 2 1 1 1 1 3 2 2 — — 1 1 1 — 1 1 1 1 套 1 1 1 1 — 1 套 1 1 1 1 — 1 台 3 4 2 3 1 1 应与摄像机所使用的格式相一致。 辆 1 2 1 2 1 1 装载本表新闻采访设备。
(二) 四级装备设备按照下表要求配备。 四级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5 四级装备配备要求
序装备名称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秒表 数字照度计 数字声级计 数字测距仪 卷尺 数字风速计 数字微压计 消火栓测压接头 喷水末端试水接头 点型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点型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接地电阻测量仪 绝缘电阻测量仪 数字万用表 钳型电流表 泡沫称重电子称 漏电电流检测仪 位 个 个 个 个 个 台 个 套 个 个 个 套 个 个 个 个 个 台 应配 1 1 1 1 1 1 1 2 2 1 1 - 1 1 2 1 - - 可配 2 2 2 2 2 2 1 2 2 2 2 1 2 2 3 2 1 1 测量范围不小于200lx,精度±3%。 测量范围30-130db,精度±1.5db。 测量范围不小于50m。 测量范围不小于30m。 测量精度±3%。 测量范围0-500Pa,精度±3%。 压力表测量范围0-1.0MPa,精度1.5级。 压力测量范围0-0.6MPa ,精度1.5级。 测量范围1-100Ω。 测量范围1-2000Ω。 测量范围0-1000A。 测量范围0-2A,精度0.1mA。 单配备数量 备 注
19 红外测温仪 个 - 1 测量范围:-30-800℃,精度2%。 可检测一氧化碳、氢气、氨气、液化石油气、甲烷20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台 1 1 等可燃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易燃液体探测仪 可燃气体检测管 炭化深度测定仪 回弹仪 数字温度计 现场勘查灯 碘钨灯 电源线盘 特斯拉计 金属探测器 静电电压表 体视显微镜 照相机 摄像机 现场勘察工具箱 尸体袋 验收、检查、火调专用车 调音台 音频功率放大器 消防安全教育专用车 台 盒 台 台 台 只 只 盘 台 台 台 台 架 台 套 个 辆 台 台 辆 - 2 1 1 1 2 2 2 1 1 1 1 1 1 1 2 1 1 1 - 1 6 2 2 1 3 3 3 2 2 2 2 1 1 1 5 2 1 1 1 分辨率不大于1PPM。 分辨率不大于50mg/m3。 分辨率不大于1高斯。 具有广角和微距功能. 包括清理、收集、标识、测量、绘图等工具。 装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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