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健康饮水权益,规范学校桶装水使用,提高学校桶装水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与桶装水相关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应坚持“安全、健康、方便、节约”的原则,加强桶装水生产、配送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桶装水管理并建立桶装水安全监测机制、设置便捷的桶装水供水点,确保学生及教职工的饮水安全。
第五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桶装水供应商等。 第二章 桶装水生产与供应
第六条 学校选择正规桶装水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需经过严格筛选和资质审查。 第七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应当保证桶装水生产资质、安全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在生产桶装水过程中要保证卫生、安全、卫生等条件,防止水质受到污染。
第九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要对桶装水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要配备专业的售后服务团队,及时处理学校反馈的水质问题。 第三章 桶装水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桶装水的接收、存储、分发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桶装水台账,记录每一批次的桶装水进货、出货、库存等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要对桶装水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桶装水的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负责对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并提供相应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及时沟通并解决桶装水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桶装水供应点进行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 桶装水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桶装水的使用管理,推广绿色饮水理念,提倡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学校要配备足够的桶装水饮水设施,确保学生和教职工有足够的安全饮水来源。 第十九条 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饮水文明教育,提倡自觉使用桶装水,并养成良好的饮水习惯。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桶装水饮水设施的维护和清洁,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桶装水使用情况,并改进桶装水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桶装水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桶装水的生产、供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桶装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并接受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应当定期对桶装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报告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与监管部门、桶装水供应商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桶装水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若违反国家相关标准,造成桶装水问题,学校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若发现桶装水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学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负责人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制度如需修改,须经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报备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过期自行废止。 学校桶装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健康饮水权益,规范学校桶装水使用,提高学校桶装水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与桶装水相关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应坚持“安全、健康、方便、节约”的原则,加强桶装水生产、配送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桶装水管理并建立桶装水安全监测机制、设置便捷的桶装水供水点,确保学生及教职工的饮水安全。
第五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桶装水供应商等。 第二章 桶装水生产与供应
第六条 学校选择正规桶装水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需经过严格筛选和资质审查。 第七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应当保证桶装水生产资质、安全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在生产桶装水过程中要保证卫生、安全、卫生等条件,防止水质受到污染。
第九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要对桶装水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要配备专业的售后服务团队,及时处理学校反馈的水质问题。 第三章 桶装水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桶装水的接收、存储、分发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桶装水台账,记录每一批次的桶装水进货、出货、库存等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要对桶装水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桶装水的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负责对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并提供相应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及时沟通并解决桶装水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桶装水供应点进行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 桶装水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桶装水的使用管理,推广绿色饮水理念,提倡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学校要配备足够的桶装水饮水设施,确保学生和教职工有足够的安全饮水来源。 第十九条 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饮水文明教育,提倡自觉使用桶装水,并养成良好的饮水习惯。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桶装水饮水设施的维护和清洁,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桶装水使用情况,并改进桶装水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桶装水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桶装水的生产、供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桶装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并接受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应当定期对桶装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报告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与监管部门、桶装水供应商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桶装水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桶装水供应商若违反国家相关标准,造成桶装水问题,学校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部门若发现桶装水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学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负责人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桶装水管理制度如需修改,须经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报备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过期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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