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文化;管理;功能;方法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文化与发展”这一重要主题,并强调将文化问题列为未来10年中全球发展的首要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为先进文化的传播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向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文化市场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以交易为焦点看待文化与市场经济一体化得出的概念,而近年来出现频率颇高的文化产业是从产业经济学、以生产为焦点看待文化作为生产得出的概念。也就是说,文化市场更多的是聚焦在文化流通环节。
1文化市场管理的功能
文化市场是文化产品交流与人们文化需求增加而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末广州兴起文化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文化市场成为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板块。传统的文化传播形式在新的传播媒体代替下,对文化的交流方式促进很大,改变很大,音像、手机、互联网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为人们精神文化的索取提供了更为快捷、便利的途径。随着科技的进步,文化的传播方式更为日新月异,文化市场将更加繁荣。这就给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①维持功能。这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首要功能,即文化管理人员通过其行政行为,在社会中建立起合理的、能够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文化生活规范以及道德标准,作为人民的生活准则。以维持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维持全社会和谐的文化市场人际关系,使得文化市场中人人都具有强烈的公识和法制观念,遵守国家的文化市场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起和谐、互助、互爱的新型文化市场人际关系,使得人人都具有强烈的文化市场法制观念,联合其他部门共同为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做出努力。具体而言,文化市场管理的维持功能是管理文化市场,积极研究上级文化管理部门制定的文化市场的、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美术市场、文艺培训市场等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②管制功能。文化市场管理的对象是文化市场中的个人和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具有双重性,既有自我性,又有社会性。。而他们的自我性和社会性之间必然会有所矛盾和冲突,从而造成个人之间、个人—社会团体之间、团体之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不协调。对于这些矛盾、冲突以及不协调的现象,如果置之不理,不加管制,任其发展下去,则势必危及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具体而言,各级文化局的管制功能主要有:依法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做出决定;建立文化经营单位市场行为档案,对其进行日常考核;具体执行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
③裁判功能。。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裁判有争议的事件。这种裁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未予以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文化市场管理中,各级文化局就承担了裁判的角色。
④发展功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文化局,负有管理文化市场的重任,也应该有相应的发展,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其行政职责。在实施行政行为、管理文化市场的实际活动中,文化局能够把握住文化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发展趋势,也能够发现文化市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还能够检验文化管理机关的应变能力、行政决策的正误和行政行为的优劣,还能够发现工作和工作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工作方法上的优劣以及行政人员的素质如何,从而调整工作、完善行政决策,改善行政行为和工作方法、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自身的基本和完善,最终促进文化市场的进步与发展。具体而言,发展功能有:促进优势产业发展,成立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调研工作,参与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音像市场的宣传教育,引导市场发展方向;开展培训,提高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素质等。
2文化市场管理的方法
文化市场管理方法系是指一定的文化市场管理组织或个人,为了完成文化行政任务而在开展工作时普遍采取的措施、办法或手段。文化市场管理方法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行政经验,它被认为是达成文化市场管理目标的途径,是文化市场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桥梁,对于顺利实现文化市场管理职能有着重要作用。随着职能的不断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方法渐趋复杂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①行政方法。行政方法是通过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手段是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自觉自愿地去从事文化行政部门所鼓励的工作或活动。这种方法既可以贯穿中国传统的精神,又最能代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所以这种被称之为传统的政治行为和方法,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仍将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方法。比如包括思想教育方法、行政指令方法以及、行为激励方法、参与管理方法等,而且对文化市场来说,它是市场经济比较充分作用的领域,上述的行政指令和参与管理方法并不适用,而且与目前的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相背,但是这仍然是现在存在的方法。
②法制方法。法制方法是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和司法、仲裁工作来进行管理的方法,在这里是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的、具有管理规范性的法规、条例、规章等进行文化市场管理的行为和手段。其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法律和建立各种法规制度,二是注重相应的司法工作,二者不可偏废。对于区文化局而言,主要的法制方法运用是依照上级部门颁布的与文化管理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等进行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并实施。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整个国家管理的日趋法制化,法制手段会在文化市场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法律审;司法公正;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审理后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的,可以重新审理和认定,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即上级不仅可以就下级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纠正原审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且还可以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理,重新对事实予以确认。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司法界权威的解释认为“(中国)幅员辽阔,许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审级过多,势必影响及时结案,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使人民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办案,便利公民诉讼。”还有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除了便利人民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外,还可以避免使一些滥用诉权的人有机可乘,缠讼不休,拖累对方。应该说两审终审制在我国过去几十年来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西方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催促和带动着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在此种情形下,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既失去了其产生时的制度和环境土壤,也无法满足现代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更加对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产生了障碍。而从的系统设置、审判管理、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也不能充分发挥四级的整体功能。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我国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290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l.26%。2003年我国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7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2%。2004年我国
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1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4.3%。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现阶段审理案件,终审所做的裁判很多并不是真正的终审裁判,很多终审裁判通过申诉,启动的再审程序而改判。至少从一个方面可以证明,我国现阶段上诉审制度下案件审判的质量确实不高,甚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之处。尽管裁判不公平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政治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司法方面的原因,但程序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1.现行审判使二审纠错功能大为减弱
上诉审的设置不仅在于纠错,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还有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的功能,目前我国系统的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将改判、发回率作为考核的指标,从而下级往往对上级的改判、发回较为重视。。实际上这样的方式是使诉讼程序从二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度,更为恶劣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另外,从系统的行政管理看,中级与基层同属一个辖区,一、二审之间关系较为紧密,考虑到改判、发回案件对一审法官的压力,二审的法官大为同情,对于二审案件,能维持原判的,尽量维持原判。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蚀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然而,从我国的行政管理看,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审理案件的影响不可小视。地方各级的组织、人事、经费、装备等均由地方负责,很难从地方的约束中真正。地方基于当地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司法的干扰较为突出,有时甚至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诉讼公正的实现造成较大的障碍。终审级别越低,管辖的范围越小,地方保护的色彩越浓,所受的影响就越大,案件的公正性越难以保障。我国虽然设置了四级系统,但级别管辖的设置和二审终审制度的确定,使得绝大多数寒件的终审在中级。中级管辖范围较小,与地方的其他机关、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少关联,难以摆脱地方的影响力,最高的监督体系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司法摆脱地方干扰的难度较大。
3。以审判监督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并设置了多种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定之初的固有缺陷,再审程序没有时间、次数的,再审理由过于宽泛等,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多次申请再审,也可以多次或反复再审,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时期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其实际结果是实行三审制度,这与设定两审终审的初衷背道而驰。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已经终审的案件不能终审,终审裁判的既判力难以实现,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严重地损害了人民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显然审判监督制度动摇、削弱了二审终审制度,并最终导致二审终审的判决失去了终审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下法律审功能的失缺
1.终审级别过低难以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体系,绝大数案件的第一审在基层,这些案件的终审即为中级,从现实情况看,中级审判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相对于高级、最高的人员来讲偏低,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受到一定。同时中级管辖范围较小,裁判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加之各地的审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就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地方出现不同结果的并不鲜见,这成为司法统一的极大障碍。[4]而作为高级审判机关的最高培养了一批优秀法官和法律专家,他们却不能或极少能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审理中,对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能发挥作用,最高统一司法的职能,不能通过案件的审判以典型判例形式得以实现,丧失了很多统一法律适用的契机。
2.对事实审的倚重削弱了法律审的功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上诉审程序设置的审查对象既有法律又有事实。我国的上诉审程序既为法律审又为事实审,上诉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上诉程序中还允许提供新的证据。。。对案件的审判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但如果对法律适用缺乏专门的审查程序,很难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三、我国法律审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综合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法律审制度非常必要,所谓法律审是指上诉审只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审查原审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并不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也不审查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妥当。因此,我们应当变现行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三审只负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和判断,而事实问题的审理和判断的权限在第一审和第二审。
1.法律审制度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审作为上诉审级中的第三级,其审理机关是高级或最高,执行审判任务的法官,处于司法工作的高层,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胜任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保障案件的裁判水平。法律审制度提高了终审的级别,由法律审对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判,能较大程度地统一法律的适用。同时,法律审制度扩大了终审的管辖领域,相对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尤其是最高作为终审的案件,地方保护主义将没有生存的空间。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也因此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会增强。一审、二审因顾及第三审程序,也会更加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诉讼公正的程度。
2.法律审制度能确保终审裁决的既判力
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否具有司法权威,裁判的既判力、司法的终审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审判监督程序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司法终审权得不到保障。而实行法律审制度能解决这一缺陷。在法律审制度下,诉讼公正程度提高,再审制度的提起当然受到严格,其以确保终审裁决的既判力为根本。法律审制度的实施,能确保终审裁决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性,树立的公信力。
3.实行法律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相对于法律审制度少了一个审级,表面上看审判效率很高,但由于设立了再审制度,有大量的终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实质上并没有减少审级,的工作量也没有减少,审判效率并没有提高,反而使终审判决,裁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按照法律审制度的模式运行,严格审判监督程序,将一般案件的纠正工作,都放在法律审程序中进行,而裁判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会轻易改变。这样的工作效率不但不会降低,而且还会远远高于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可见,法律审虽然增加了一个审级,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4.建立法律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利的实现
与现行的二审终审制相比较,法律审程序的设置给予当事人提供一种将案件提交更高一级的、水平更高的法庭的机会,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实现。法律审程序赋予当事人二次上诉的权利,与再审制度相比,从救济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完善,也更有效。同时,法律审制度下,严格减少再审程序的适用,对于胜诉方不必经过漫长的再审才能获得效益,对于败诉方,法律审程序的设置法律有了专门的审查程序,其结果更令人信服,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决的可接纳度。
5.实行法律审制度有利于树立我国的国际形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法律审制度。在二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的机会只有一次,由此做出的裁决无论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上,还是从实体裁决的公正性上,都难免遭到外方的质疑。我国将有可能由于终审审级不高和审判质量低下,导致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律审制度则符合各国审级制度的惯例。所以,实行法律审,与世界各国同步,容易得到外方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认同,在涉外案件中也更有利于提高外方对我国司法裁决的服判程度,从而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树立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
综上,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等,实行法律审势在必行。
[1]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的分析[J].法学,1999,12:19.
表一:美国ABC统计的主要期刊的发行量 单位:万份
年份 零售量 总发行量
1996 29953 6598 36552
1997 30124 6613 36738
1998 30335 6372 367072000 31868 6024 372
calculated by the MPA from ABC statements eachyear
美国期刊零售发行的组织结构
美国期刊的零售发行是通过分级进行的。参与期刊零售经营的各类实体主要有:出版社、印刷厂、全国发行商、地区批发商、零售商。
目前 美国期刊市场上活跃着800多个出版商共发行着3500余种杂志。。。在期刊的零售过程中,出版社协助各级商推动营销和发行工作,为他们提供期刊 内容 信息,以便组织各种针对性的宣传促销活动。
在美国市场上,除了极少数区域发行和都市发行的期刊直接自办零售或选择地区批发商外,几乎所有的期刊都要选择全国发行商作为期刊零售发行的全权。全国发行商的职能主要有3个:一是市场调查和营销推广,即与各地区批发商和零售商合作开展营销活动;二是信息的搜集和反馈,即报刊销售和退货数据的汇集,处理与反馈,为出版社提供发行数据信息;三是资金管理,负责与地区批发商结算销售款,及时与出版社结算。全国发行商在美国期刊零售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迅速崛起和发展,呈现出经营投资主体多元化、分类齐全、科技化趋向日趋明显等特点。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着一些非法经营活动,必须通过加强法规建设来解决文化市场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文化市场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活动以商品的形式进行交换的场所及其交换关系的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文化市场悄然兴起,一个个文化分市场便争先恐后地发展起来,先是文化娱乐市场以各种娱乐形式进人人们的生活;尔后,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也开始注重市场操作;随后,戏剧、戏曲、音乐、舞蹈演出也拿起了市场的指挥棒,全国范围内各种商业性演出层出不穷;特别令人目不暇接的是音像制品和商业美术品铺天盖地的蔓延,等等,各文化分市场以其独特的方式向国人展示着自己的风采。进入新世纪,我国文化市场的建设更跨人了一个新的阶段,从国家到地方,都把文化市场建设纳入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并给予高度重视。本文拟就我国文化市场的特点、现存问题和发展对策做一探讨。
一、我国文化市场发展的基本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文化市场迅速崛起和发展,成为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它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各项文化事业的繁荣,调动了全社会兴办文化事业的积极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经营者、竞争者跻身其中,开拓了发展文化事业的新途径。特别是新兴的文化娱乐活动进入市场以后,改变了过去那种单调、贫乏、落后的生活方式,为健康、科学、文化的现代生活方式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一)文化市场经营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发展
市场竞争要求有多元的利益主体和多元的经营投资主体。文化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改善,为推动文化市场建设,国家在文化经济、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在国家相关的指导下,文化市场的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例如,电影市场中的电影制作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各大电影制片厂的投资、地方制片人的投资、中外合作投资等;电影院的改建、扩建的投资,也由原来的自我投资变成社会联合投资或吸收外资投资(但不能超过49%)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投资也可以多方参与,本国人、外国人、独资、合资均可;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所有制资格的取消,也意味着演出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趋向,等等。以广东为例,文化市场的形成打破了原来由独家投资的模式,出现了、企业、私人、外商多方投资的新格局,如音像制品租赁业几乎全为个体经营;图书销售市场已经形成以“新华”系为主导,社会其他资金(包括其他国有资金、私有资金等)介入竞争的多元化、多层面格局。这些,都向我们昭示国家、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已呈并存态势,文化市场呈投资渠道多元化发展的特点。
(二)文化市场分类齐全
我国文化市场蓬勃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先后形成了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书报刊市场、影视音像市场、文化交流经纪市场、文化经营服务市场、文化旅游市场、文物工艺美术市场、文化教育市场等九大分市场。这九个分市场基本囊括了我国全部的进入市场交换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渗透到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层面。这种结构框架在今天的文化市场上依然存在,而且又增加了新的成员,使其结构多元化更趋明显。例如,除了前面讲到的九个分市场外,又兴起了国人注目的网络文化市场。网络文化以迅捷的方式给文化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广大的青年朋友。还有,原来比较弱势的礼仪文化市场、花卉文化市场也异军突起,令人刮目相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人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婚丧嫁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庆典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这种种社会需求滋养了各大礼仪文化公司,致使坐落在全国各地的礼仪公司生意兴隆火爆。与此相对应,各种大、中型花卉市场,各式各样的鲜花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人们的眼前,花卉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新朋友。可见,文化市场的结构正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门类齐全。
(三)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文化市场的科技化趋向日趋明显
现在,文化产品无论是在生产和制作方面,还是在销售与流通方面都出现了科技化势头,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例如,电影和电视剧的拍摄与制作,注意采取了高科技的手法与技巧,特别是一些高难度的镜头与场面的拍摄,大多采用电脑合成或电脑制作,其效果是单靠演员演出难以达到的。电子图书的出版,特别是文化娱乐市场中异军突起的网络文化产品,更是高新技术的产物。消费者只要一打开网页,便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各地各行业的相关信息资料,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艺术等无所不包、无奇不有,多彩的游戏软件也令人心旷神怡。此外,文化产品的销售与流通也出现了科技化的趋势。例如,传统的电影发行是通过胶片的移动传递来实现的,这种方式不仅销售成本高,而且容易产生盗版。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数字院线制则能避免这一问题。它是通过网上数码来获得放映影片的内容,从而直接在电影院上映。这种院线制,不仅发行、放映快速、便捷,而且使盗版者无缝隙可钻,这就既降低了流通费用,又保护了知识产权,从而推动了电影市场的良性运转。可以说,我国文化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育、发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巨大的跨越,特别是高科技的渗透越来越走进人们的生活视野,文化市场的科技化趋向日趋明显。
二、制约我国文化市场发展的瓶颈:法制问题
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是文化产业的基本支柱。文化市场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然而它又是正在建立的市场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文化市场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问题并不在于市场本身,而是在于缺乏规范化管理。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两方面。真正要绝缘,管理办法只能是法制化,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加入WTO,加强法规建设以克服文化市场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更是迫在眉睫。。
(一)文化市场法规体系不健全,文化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文化市场的管理法规还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部分项目还没有法规文件来规范。近年来,文化市场概念发展很快,新兴的项目不断出现,文化市场概念的外延在急速扩大。如:文化部于1996年了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把射击、钓鱼、电脑游戏等新的娱乐项目纳入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范畴,但至今还没有出台有关这些项目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对繁荣文化市场有着重要影响的文化经纪人的管理,目前也没有正式的法规来规范。此外,还有的项目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等等。这些都给管理带来了难度。第二,缺乏有力而合理的法规条文,现有的法规条文与世贸规则有较大的差距。第三,界限难以把握,有的法规文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由于其内容不够具体,致使执法把握尺度不准,操作性不强。以娱乐市场的游戏机和游艺机为例,两者的本质区别在哪里,现行法规并不明确,这既给操作单位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更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二)执法混乱,在管理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守的弊端
当前的文化市场普遍存在着管理不顺的问题,导致了市场上执法的混乱现象。如娱乐市场、图书市场、音像市场、演出市场等分别由几个部门分开管理,人为地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掣肘,妨碍了执法的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
文化市场管理法制建设虽然比其他法制建设滞后,但和地方还是制定了不少法规,现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如和各省市三令五申禁止音像制品的非法制作和发行,但是.充斥文化市场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大都是国家出版社及地区期刊社发行的。究其原因,一是知法犯法,出于某些利益驱动,主管人员、执法人员明知故犯;二是以权代法,某些地方单位的文化活动越过文化管理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而该部门既不经部门审批,又不尊重地方文化部门就擅自审批同意,这种权大于法的情况还大量存在;三是执法人员本身的素质不高,私心重,怕得罪人,害怕树敌和遭受打击报复,因此不能做到执法必严;四是极个别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贪赃枉法,经不起金钱诱惑囿于人情,置法规于不顾,造成了文化市场管理混乱的现象。
三、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发展中国先进文化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接加入WTO挑战的需要,也是净化社会环境,保证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为此,必须从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建设方面入手,努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比较规范的文化市场。
(一)要对整个文化市场实行统一规范和宏观管理,加快文化市场的立法步伐,逐步完善文化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加快文化立法是实施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的基础,必须下大力气加快文化立法步伐。行政部门要健全各类文化市场的管理规定,逐步完善立法与执法工作。由于文化市场的特殊性(门类多、覆盖面广、易变性强等),期望在一个法规中包含所有文化市场中的经营项目是不现实的,必须高度重视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各种新兴的文化娱乐市场的项目管理,可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入手,待实施后逐步积累经验,进而提升到法规层次。尤其要对原有的法规条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凡与世贸规则有抵触的,要认真修改或重新制定,有些甚至要废除。要把文化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其建立在可靠的法制基础上。
(二)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建设,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应根据文化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加强文化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建设。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必须把好进人关,对执法人员的挑选应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方式,要注重吸收文化领域中各方面的代表加入文化市场执法队,适当增加参与文化市场执法的机构编制,要对执法人员实行上岗前的系统的法律培训,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执法实绩的考核制度,对做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或者不廉洁分子要及时、果断地将他们从执法队伍中清除出去,以保证文化执法队伍的质量。文化管理部门和、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严格管理,从各个方面堵塞漏洞,对违法者的制裁不能以罚代法。。同时,要坚决反对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禁止在文化经营上通过行政垄断形成地区封锁和不公平竞争,以保证文化产业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
。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 年2 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粉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管理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法学中的地位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随之关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和研究也逐渐繁荣起来。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由于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其价值目标也和其它法律部门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在这里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本质,笔者认为可以遵从这样一种逻辑谈起:价值――利益――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一“价值”的阐述
“价值”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经济学等各个学术领域,对价值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如下两层涵义: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2、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作第二种解释较好。
“价值”作为客观事物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产生,包括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外在的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即对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东西。这里的物应作哲学范畴理解,即其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物,还包括一切社会观念性的东西,如:正义、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学者认为:“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它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物的价值是基于其根本属性产生的,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每个人可能只会同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建立起价值关系,而且,这些有用的属性,有的会自动暴露于人们面前,为人们感知而满足人们,而有些则不会自动的暴露出来直接展现于人们面前,不能为人们意识到,或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人们不能主动的和客观物建立起一种价值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该物是否就失去了其价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该物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更进一步意味着该物的灭失呢?很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离开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源泉。所以,笔者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而产生,它外在的表现未一种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此外,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或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迟早也要发生变化,而且,作为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社会属性也会随之变化,同样也造成价值的历史变化。所以,价值还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的价值规范和价值标准。
二“利益”的阐述
利益是和价值相近的一个概念,有些人则完全把利益等同于价值,忽略了二者的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虽意义相近,但与价值相比,利益还是具有自己显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区别开来。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种关系,建立在人与客观事物之间,这里的客观事物也包括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利益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价值的实现。其次:利益具有实践性,利益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通过人的实践建立起来的,即人在某种需要的驱使下,作用于客体,同客体建立起价值关系,这时才产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观性,客观事物对主体有无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人的主观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会脱离于客观物存在,更不会脱离于主体存在,而且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没有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对性,利益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其外在的表现为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但这种有用性只对有需要的、并通过实践与之建立起价值关系的主体发生作用,并非对所有社会主体都发生作用,只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所以,笔者认为,利益是客观事物的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的建立起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方式是社会实践。
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
三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2、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它所发挥的一种评价性作用。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学术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法的价值的本质,笔者想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就法的产生来看,法是阶级利益分化的产物,从这一视角分析的话,可以说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利益的分化是法产生的前提。而法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它所体现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它的意志必然要体现和反映该阶级的利益。“法的功能则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质上也即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统治阶级将法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工具,在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做出一种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协调各方的利益,维护一定的利益秩序,通过法这一制度来降低执政成本,巩固其统治地位,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在这两种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实现的同时,法的价值也得以实现。法的诸多目的价值,如正义、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笔者看来,都无一例外的可以视为一种利益,而且它们也正是一种以社会观念形态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相应的划入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畴。而正义、公平、秩序、效益等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各种利益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即是一种利益,但具体是何种利益,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根据利益冲突的双方、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冲突利益的类型等具体情况考虑。
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多样性等这些都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体间的剧烈冲突,同时也决定了各种利益的必然冲突,而且,这些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在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在制定、适用、解释法律时,必然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对这些利益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分量?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那些利益应该让位?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的利益本位问题,或者说法律在调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时,调节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因此,对于法的各目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做出一定的价值梯度的划分,而且,法的各目的价值是应该具有价值梯度的。如果从法的整体性或抽象性来看,正义、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价值应是平等的,都作为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为利益调整的工具,其作用体现在“社会失灵”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来发挥其作用的,而且,作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具体发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实现则要靠具体的各部门法来实现,而各部门法,都有其的调整对象,每一部门法如果都将这些目的价值作为其平等的价值目标而存在的话,则会陷入一种自我纠缠、难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笔者建议在各部门法中,根据其调整对象等具体情况对法的目的价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划分,这样有利于目的价值的系统化,有利于各部门法的立法和实施。有学者认为由于不能对法的目的价值足够精确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划分价值梯度。但笔者认为:该论断理由是正确的,但结论却绝对化了。诚然,作为社会观念形态的正义、秩序、安全等法的价值是无法量化的,但是,无法量化并不意味无法进行比较。在利益冲突没有发生时,冲突双方和利益类型是不确定的,但在具体利益冲突发生时,冲突利益的类型及冲突双方就确定了,这时,作为法的价值本质的利益就可以相对量化进行比较,“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小”,并不是要将其绝对数量化以后才可比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绝对顺序化的书面的1、2、3、4……的东西来展示给大家。所以,价值梯度的确立应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指导,不能陷入教条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这种划分,要根据冲突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经济法作为一个的法学部门,它的价值如法的价值一样有如下三层含义:1、经济法所要表现的价值,即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它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2、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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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早期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的每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与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重农主义思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亚当·斯密基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自由主义提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这种要求,人类的利己心促成了变换”,他认为,每个人虽然追求的是个人利益,而没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级的,“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般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来,对自由秩序的干预都几乎是有害的,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他们好像为“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法国的重农主义,把农业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个社会领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对对经济的干预,主张自由放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的最大利益”。在这几种思想的影响下,早期的资本主义举行完全竞争,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在当时占据了主导地位,也就作为一个“夜警”,除赋税外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职能,因为他相信,他所统治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可以自动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就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这几种思想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犯了一个共性的错误,他们都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存在,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人看作是绝对的个体,而社会是一张“关系之网”,每个人都处在这张网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个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但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话。社会经济过度集中,各种形式的经济垄断大量出现,工量失业,社会差距悬殊,市场秩序遭到“理性经济人”的严重破坏,整个社会处于近乎瘫痪状态,这时,充当“守夜人”的发现,他们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来只是一种理想,放任主义非但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反而对其造成了破坏,于是,应运而生的凯恩思主义通过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不仅拯救了资本主义世界,也促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诞生。同时资本主义集团为了各自的利益,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经济法”也应运而生。所以,从这一时期看,经济法在诞生之初,就承担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抑制差距的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它最后所要维护的仍然是一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和宏观两大部分。
市场管理法究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而其根源则是市场失灵。它的宗旨在于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本的在于赋予和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权,作为市场管理法核心和基础的市场竞争法很好的承担了这一职能,它的建立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竞争行为,为社会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给大家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全社会实现竞争民主。
宏观法其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和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预是间接的,他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财政税收等经济性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主义经济,宏观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抑制市场主体的差距,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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