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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否可以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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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招投标中,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责任可以同时存在并相互,但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应根据责任界定原则来确定。若是公司的违法行为是由法定代表人实施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来承担对应的责任;若是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在公司组织机构范围内由其他人员实施的,则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任命经理,规定经理的职权和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及其它法定时限等条件进行审查。

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与公司业务有关,则侵权行为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主要责任在法定代表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可以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承担,具体应遵循责任界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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