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