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董监高考试免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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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
行*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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