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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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30 03:42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注册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缴纳一年以下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缴纳五年以下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缴纳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再就业后再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