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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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19:57
根据《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了加强国
营保险企业防灾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防灾防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防灾费是指国营保险企业为使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改
进或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
的专项费用。
二、防灾费的开支范围:
1.补助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购置具有防灾防损作用的设
备及安全器材;
2.开展防灾防损业务风险评估、技术咨询、安全检查、人员培训所
发生的费用;
3.为保险人提供改进、增强抵御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亡等
安全设施的费用;
4.支付给投保单位或个人在防灾防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表彰奖励
费用;
5.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专项用于防灾防损业务的费用。
国营保险企业下列费用不能列入防灾费:
1.国营保险企业用于自身安全设施的支出;
2.以拨款和贷款名义进行有偿使用的款项;
3.各种社会集资、摊派、赞助的款项;
4.其他与防灾防损业务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三、国营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由各保险总公司按上年
各项保险费收入的1.5%提取使用。人身险按上年各项保费收入的1%
提取使用。各保险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省级分公
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对其下属公司均实行逐级核定比例的办法。各分、
支公司应在其上级公司核定的比例内使用,不得超支。
四、防灾费应在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内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为了保证
大的防灾项目,总公司可集中留用5%,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可集中
留用,最多不得超过30%。防灾费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作为防
灾周转金。
五、防灾费的使用要确有防灾效益,须依据有关单位提供的购置防灾
设备和防灾设施的项目计划,保险企业对其可行性研究后可适当补助,但
不得形成固定补贴。
六、国营保险企业支付的防灾费,应采用转帐方式,不得用现金或现
金支票方式支付。对表彰、奖励所需物品的价格一般控制在30元左右。
七、国营保险企业在年初要编制防灾费使用计划,由业务部门负责人
审批,报财会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保险总公司对省级分
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核定的提取比例,应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
政部驻当地财政厅(局)*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
列市分公司核定的各分、支公司防灾费提取比例,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
地财政厅(局)*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以便于监督管理。
八、各级国营保险企业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对防灾费的提取比例,使
用范围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
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保险总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
办法,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十、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
规定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19:58
根据《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了加强国
营保险企业防灾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防灾防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防灾费是指国营保险企业为使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改
进或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
的专项费用。
二、防灾费的开支范围:
1.补助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购置具有防灾防损作用的设
备及安全器材;
2.开展防灾防损业务风险评估、技术咨询、安全检查、人员培训所
发生的费用;
3.为保险人提供改进、增强抵御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亡等
安全设施的费用;
4.支付给投保单位或个人在防灾防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表彰奖励
费用;
5.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专项用于防灾防损业务的费用。
国营保险企业下列费用不能列入防灾费:
1.国营保险企业用于自身安全设施的支出;
2.以拨款和贷款名义进行有偿使用的款项;
3.各种社会集资、摊派、赞助的款项;
4.其他与防灾防损业务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三、国营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由各保险总公司按上年
各项保险费收入的1.5%提取使用。人身险按上年各项保费收入的1%
提取使用。各保险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省级分公
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对其下属公司均实行逐级核定比例的办法。各分、
支公司应在其上级公司核定的比例内使用,不得超支。
四、防灾费应在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内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为了保证
大的防灾项目,总公司可集中留用5%,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可集中
留用,最多不得超过30%。防灾费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作为防
灾周转金。
五、防灾费的使用要确有防灾效益,须依据有关单位提供的购置防灾
设备和防灾设施的项目计划,保险企业对其可行性研究后可适当补助,但
不得形成固定补贴。
六、国营保险企业支付的防灾费,应采用转帐方式,不得用现金或现
金支票方式支付。对表彰、奖励所需物品的价格一般控制在30元左右。
七、国营保险企业在年初要编制防灾费使用计划,由业务部门负责人
审批,报财会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保险总公司对省级分
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核定的提取比例,应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
政部驻当地财政厅(局)*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
列市分公司核定的各分、支公司防灾费提取比例,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
地财政厅(局)*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以便于监督管理。
八、各级国营保险企业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对防灾费的提取比例,使
用范围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
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保险总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
办法,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十、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
规定相抵触的,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