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土地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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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你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向县级*申请核发(未核发过的应补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无法律依据不给核发的,你们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名目如:行政不作为等。)
  二、建议:联合受影响的村民请专业律师代理征地补偿(赔偿)事宜。(若需行政诉讼含之)这样既节省费用,又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你们的问题。
  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如需全文请百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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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开始垂直管理。土地权属证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批准颁发。具体规定相见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4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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