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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基金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基础设施REITs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的内部审核程序。上交所对暂缓披露实行事后监管。
如果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