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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税务处理:
《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2、财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应纳税额。
3、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科目。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