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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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02:06
仓储管理保管原则是:
1、仓储合同以储藏、保存、养护为标的,不以转移标的物的权属为标的;
2、仓储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进行;
3、仓储管理的其他保管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