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如何分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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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4 22:48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即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应成立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税、费扣除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首先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的可以再协调,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补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按均等分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而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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