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与"应交"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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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如下:
1、应交*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2、未交*是“
应交税费”的二级明细科目,该科目专门用来核算未缴或多缴税增值的,平时无发生额,月末结账时,当“应交税金——应交*”为贷方余额时,为应缴*,应将其贷方余额转入该科目的贷方,反映企业未缴的*;当“应交税金——应交*”为多交*时,应将其多缴的*转入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多缴的*。
3、过去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交*;另一部分为未交*。月末要将未交或多交的*转入未交*中。在缴纳时,区分是缴纳本月的*还是其他期的*。本月缴纳本月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缴纳或多交的*转入未交*中:若为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若为多交的*,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转出多交*)”科目;本月缴纳上期的*,借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在新的准则体系下,不再包括未交*部分,在缴纳时也不再区分是本期还是上期的*,一律在“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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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准则处理:
已交税金
、进项税额等在“应交税金-应交*”的借方反映;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销项税额等在“应交税金-应交*”的贷方反映。
一、*的纳税期限核定为一个月的,不需要预交税款的企业的处理。
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借方余额为应交*,应交*月末结帐转入“应交税金-未交*”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金-未交*
次月10日内纳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
贷:银行存款
月末,“应交税金-应交*”贷方余额为“留抵税金”转入下期借方不需进行帐务处理。
二、“已交税金”和“转出多交*”是在有预交税款的企业才使用的明细科目。
无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票预缴*还是*的纳税期限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1、月末本月应交税金大于预缴税金,余额部分
借: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未交*
月末终了后10日内
借:应交*-未交*
贷:银行存款
2、月末本月应交税金小于预缴税金,余额部分
借:应交*-未交*
贷:应交税金-应交*(转出多交*)
多交*由以后月份实现的*抵减。
3、如果当月既预交了*,而且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预交的*的金额部分
借:应交税金-未交*
贷:应交税金-应交*(转出多交*)
多交*由以后月份实现的*抵减。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金额部分不需处理,余额为“留抵税金”转入下月“应交税金-应交*”借方继续抵减销项税额。
假如说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
1万;本月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9000
,不需要做帐务处理。
2、新准则已合并。

热心网友

一、为什么要设置“应交*”及“未交*”两个科目
主要从税收方面探寻原因,首先上期的进项税可留到下期进行抵扣,即当月有借方余额,可留抵;其次上期的销项税,则不能用下期的进项税抵扣,即当月有贷方余额,要先交税;为了能够明确区分企业欠交*税款和留抵*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所以,要分别设置应交*及未交*科目。
企业往往在下月10日前申报上月的*,一般来说,“应交*”科目的余额是借方,反映待抵扣*,或者是0;“未交*科目”的余额是借方或者贷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若为借方余额则反映多交的*,或者是0。
二、根据各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以及规模大小,合理的设置*科目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设三栏的“应交*”或“未交*”科目;
2、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可只设应交*科目,下设销项税、进项税、已交税金等多栏明细科目;
3、对于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以及辅导期的,或者是采用电算化的企业,应同时设“应交*”和“未交*”;
4、对于业务复杂的企业,如零售业等,有17%,13%,4%等不同税率的进项税金,销项税金,而且金额少,笔数多,为了方便统计,可将“应交*”单独列为一级科目,在二级明细下再按照不同税率设*明细,以方便统计及报税。同时还要设置“未交*”科目。
三、“应交*”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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