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失业金的步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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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8:36

如果你在工作的时候,缴纳了失业保险,而现在失业了,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是可以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可以看一看。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

(2)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足1年

(3) 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失业补助金*的依据?

1.2020年3月至12月,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即领取最后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职工失业前最后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为我市、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停保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申领失业补助金有没有时间*?

符合在我市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领。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

(一)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含外地转入年限,下同),失业补助金标准为300元/人/月。

(二)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0元/人/月。

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能同时领取吗?

1.不能同时领取。符合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能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

2.在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不扣减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申领失业补助金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符合在我市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线上或线下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

失业补助金最长可以发放多少月?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申领失业补助金,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不早于2020年3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迟可至2021年6月。

失业补助金最多可以领取几次?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每个人只能申领一次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何时发放?

按照文件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即当月申领,次月发放。

哪种情形要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其遗属必须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补助金停领手续:

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2.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终结失业保险关系且之后无参加失业保险记录的;

4.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应征服兵役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9.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8:37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④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可以联系当地劳动保障局咨询。
应答时间:2021-04-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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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8:37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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