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未用完,是否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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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45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上交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是在其计税工资的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福利费有节余,则节余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2、另外,所有企业其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均不能超过其计税工资总额的14%。因此,如果你的企业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则还要检查你的计税工资是否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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