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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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4 00:04
住房公积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1、购买公有住房(包括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售房评估凭证、购房款*或全额收款收据;如果购买房产局房改房,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售房凭证的,可提交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款*或全额收款收据。2、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购房款*或全额收款收据。3、购买二手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房屋交易监证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及《房屋所有权证》。4、购房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贷款当年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款*或全额收款收据、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2、若在贷款第二年度(或以后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表;3、如提前还清贷款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证明。5、购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的购房证明材料。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土地使用证(翻建)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造);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建造);购地款*(建造)、工程预算。县级以下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当地乡镇*的批文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文和工程预算。7、大修理自住住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技术鉴定书(C或D级)或规划部门批准住房大修理的有关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8、离休或退休。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离休或退休证。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10工作调离本地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工作调动文件。11、户口迁出本地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或户口迁入证明或到外读书的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参军入伍通知书。12、出境定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户籍部门出具的章程出国出境定居证明。1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除名等)满两年,并未与新单位建立人事关系。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已领完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失业证(证上需注明失业时间已满两年的记录)或者个人档案的托管证明(包括档案托管合同、近两年档案缴费*或收据)。如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必须则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单位证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4 00:05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一、个人开户
缴存人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银行申请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3、就业登记证(登记显示为待业状态);
4、银行个人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需要办理按月扣款者提供)。
二、缴存
1、银行代扣缴存:缴存人将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以前存入银行个人储蓄账户,银行每月自动划款,划账时间为每月10日和25日。
2、现金缴存:缴存人在银行柜面办理缴存业务,一次最多可以缴存一个公积金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变更
(一)比例、基数变更
缴存人携带下列资料在每年7月到银行柜台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手续:
1、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二)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储蓄账户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变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2、身份证;
3、相关证明材料(存折、银行卡等)。
(三)个人账户封存
缴存人因失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自中断缴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身份证;
2、相关证明材料(如街道等部门开具的无收入证明)。
四)个人账户启封
当缴存人符合正常缴存条件时,应当自恢复正常缴存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1、身份证。
(五)个人账户漏缴
缴存人如因特殊或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一段时间内无法或*力缴存公积金致使个人账户封存的,在办理账户启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提供个人一个阶段内无收入或*力缴存的证明文件(如街道出具的无收入证明)办理漏缴手续。
四、账户转移
缴存人到单位就业的,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账户转移:
1、新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或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转移到外地人员提供);
2、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身份证。
五、提取
1、缴存人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详细请参看《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