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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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报销哪些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企业或本人持有关生育证明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机构实行地(市)级统筹的管理*。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基金的征集、支付、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生育保险基金年终结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管理费,可从基金中提取,具体比例由地(市)*确定,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3%。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对本企业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情况实行监督;当地工会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情况实行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检查企业有关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劳动保险机构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稽查。

  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无故拒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企业或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虚报、冒领金额2至5倍罚款,上缴财政部门。企业或职工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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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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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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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各项: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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