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房屋拆迁补偿,为什么城镇与农村差距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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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土地性质的不同。
1、农村的土地大多属于集体性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遇到拆迁(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属于土地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那么依据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房屋的补偿,是按照重置价进行的。重置价仅仅是房屋重新建造的价值体现,并不包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所以,直观的显示,该项补偿的标准是明显的低于市场价的。当然了,2011年中纪办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但也只是笼统的规定,或者是原则性的指导,并未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提供明确的法律补偿标准。
2、城镇的房屋,大多属于国有土地(城中村除外),在遇到拆迁时,依据的是*令第590号,该条例在第三章明确规定了补偿的项目和房屋价值的补偿,如: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房屋,往往指的是同区位,同用途的新建商品房。这个市场价显然是高于农村的房屋的。
所以,会导致上述题主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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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性不同导致价值差距拉开
在城镇与农村的房屋拆迁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土地类型的区别。一般城镇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用的是由专业评估机构结合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
而农村房屋则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很多地方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核算,根据房屋性质(砖房、瓦房、木房、土房等)、房屋结构(平房、楼房)等因素“一刀切”的制定补偿数额。
这就导致了城镇与农村的房屋在拆迁时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距。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就只能“哑巴吃黄连”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2011年3月17日**纪委*、监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所以,农村房屋的被拆迁户完全可以主张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受限于证件不齐全,容易被征收方压低补偿
农村房屋与城镇不同的是证件问题。由于很多历史遗留原因,不少农村的房屋,大家虽然住了十几二十年,却没有相关证件。征收方往往以没有合法证件为理由,说这样的房屋是违建,从而不予以补偿或给予非常低的补偿。
这个时候被拆迁户就要注意,我国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以这个为时间节点,在这之前建设的房屋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就很难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老百姓可以主张按照合法房屋补偿。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建的房屋没有证件就是违法建筑了吗?也不尽然,并不是谁说是违建就是违建的,必须经过职能部门依法认定,出具书面认定结果才行。
征收方违背补偿原则,低成本拆迁伤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补偿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是在现实当中,个别地方的征收方在拆迁房屋时往往忽视了这个“以人为本”的补偿原则。考虑房屋拆迁经济成本的多一些,考虑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少一些。
很多时候征收方都以“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姿态对待被拆迁户,征收方总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施征地拆迁。当周边市场房价已经是几千元一平,但是制定的补偿标准却是500-800一平,差距之大就不用多说了。一句公共利益,就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话语权,让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对于个别征收方来说,这是上面的规定,与我的地盘无关。
所以,农村房屋在被拆迁时并不是就不能获得合理的补偿。请大家一定记住:房屋拆迁补偿的一个原则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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