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库移民后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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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有专项资金的! 涉及安排移民的地区都成立有专门的机构,包括住房、学校教育、土地、每月补助都有的!大中型水库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前期补偿的项目与标准根据有关部门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统一确定。
现行主要以各省省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方法计算,也可能采用当地综合地价标准,房屋方面一般采用重置价格,肯定满足翻建需要,另外看你的说明这应该是水利工程项目,对于存在区间取值的标准,可能会取下限。
*发布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意见扶持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热心网友

水库移民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不是考虑一些个人的问题.你的问题应当向库区集中反映,让他们给你们解决.有事找*,*是可以解决好这件事的

热心网友

我也是库区移民,一年也拿600元,为这事发愁,现在的生活水平是一日千里,杯水车薪。没办法靠自己慢慢熬吧!胳膊拗不过大腿。

热心网友

  2006年5月17日,*以国发〔2006〕17号印发《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意见》。该《意见》分完善后期扶持*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完善*,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等5部分21条。
  二、完善*,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在充分尊重移*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与地方*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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