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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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一、级别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作第一审,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作第一审。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争议的管辖,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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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民法典》第808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建设工程合同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

其中,合同约定不明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给,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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