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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3月20日起,探宝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传销。
探宝于2014年04月30日在昌平分局登记成立,已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文化传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7亿,法定代表人黄会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实收资本金3.8亿元,
下设6家全资子公司和1家控股子公司,同时拥有6张支付及金融服务牌照,并在全国设立了35家分公司。探宝以“打造金融生活便利”为愿景,以“专业——分享——价值”为理念,以“智慧创新,优化运营”为手段,
立志成为互联网金融和网络生活服务的领先者。2010年探宝获得中国银联“收单外包机构注册认证“ ,在全国范围建立银行卡收单服务网络。2016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收单和互联网支付牌照,同时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
探宝与国内外知名的电信设备供应商及运营商合作,提供中国领先的第三方电信外包服务整体解决方案。作为探宝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布局,公司通过引进和吸纳国际化的技术和营销服务团队,逐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和服务体系。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企业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批发陶瓷制品、珠宝首饰、工艺品;产品设计。
扩展资料:
1丶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框输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丶点击首页的搜索框,输入”探宝“
3丶点击查找该公司的信息,即北京探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得到该公司的信息,发现该公司未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故不属于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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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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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一个最简单的鉴别方法:国家商务部网站没有登记的就是、那就要小心了!
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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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下定论,但据过来人的经验,那不是什么好东西,正经人不干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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