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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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存在不成文惯例与成文惯例之别,在国际私法表现尤多。
  1.不成文惯例。许多国际惯例都是不成文的,通常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参与国际交往的原则和规则,如契约自由原则、有约必守原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国家主权原则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原则和制度,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公司或其他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或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东道国法律的原则。
  2.成文惯例。即由国际组织或学术团体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解释、整理编纂后的成文形式,它具有条理性、明确性和稳定性。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些成文的惯 国际惯例例也在不断地修订和补充,使之适合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如由国际商会主持制定的广泛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解释通则》,最初公布于1936年,并分别于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会于1933年制定的《统一惯例》,也进行了多次修订。此外,国际商会还整理编纂了其他有关商事交易的规则和标准合同,如《托收统一规则》 、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商业代理示范合同格式等。除国际商会外,其他一些组织也整理编纂了若干规则,如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公司行为规则草案》以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经过多年努力整理而成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规则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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