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给公司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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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人无偿借款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应税范围。但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税务局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分析如下:1.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因此,对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主体限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未提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也就是说,在税法上,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不属于视同销售的应税范围。2.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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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公司未偿还贷款取得的利息,不属于*的计税范围。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税务局有权进行税收调整。分析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单位提供的服务或个体工商户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的业务,视为销售。因此,作为销售提供免费服务的主体仅限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并未提及“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也就是说,在税法中,个人股东无偿向企业提供贷款,不属于*视为销售的应税范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无正当理由减少本人或关联方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征收附加税的,依法征税并加收利息。
拓展资料:
1、*是按照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则上讲,*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等多个环节的增加值或货物增加值征收的流转税。征收*,即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在有增值的情况下才可以征税。如果没有增值,则不征税。*是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实现的*征收的一种税收。*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收入占中国所有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税收的50%是*财政收入,50%是地方财政收入。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财政收入。 2019年3月15日,*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表示,4月1日起减征*,4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
2、2021年3月5日,*总理李克强在*2021年*工作报告中提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每月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现行优惠*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所得税。在实践中,很难准确计算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附加值或附加值。因此,中国也采用了世界通用的税收减免方式。即根据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销售税,然后扣除取得商品或服务时缴纳的*,即进项税.差额为*部分的应纳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加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3、*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它是一种基于*或价格差异的中性税收。从理论上讲,它包括农业种植、林业和畜牧业、采矿、制造、建筑、运输和商业服务等各个工业领域,或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和消费。销售税属于累计退税的一种,是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它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新加坡被称为商品和服务税 (GST),在日本被称为消费税。*是法国经济学家莫里斯·劳雷于 1954 年发明的。法国* 45% 的收入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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