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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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3:49
陈放与柳枫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分别成家,一次同学聚会,两人多年前的感情又被点燃。虽然不在同一座城市,两人总会想方设法的见面,每月总有那么二三次机会。
2019年年末一天,柳枫以单位出差名义,如约来到陈放所在城市,在宾馆发生完性关系后,两人躺在一起聊天。突然,柳枫心生一股莫名的惆怅,想起老公对自已的信任和乖巧的女儿,心里那是五味杂陈。当陈放再一次与柳枫发生性关系时,柳枫突然将陈放从身上推开,可是陈放并没有顾及到柳枫的感受,仍然强行与“尸体“般的柳枫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有人可能会觉得,两个老同学,自由恋爱,哪里有什么违法不违法的问题?其实,这就想的太简单了。“简单”这玩意,有时是好事,有时不见得是好事。比如对于法律,就不能想的过于简单。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谓“忠实”,大家应该都明白,就是不能背地里背叛对方,在外面乱搞婚外情。不要想着“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美事。更直接点,夫妻关系讲究的是专一和排他,坚决抵制第三者介入,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当然,上面所说的忠实,仅仅是一个方面,属于狭义上的“忠实”,其实,忠实的范围更广,还有其他的一些义务,比如财产方面的。但是,夫妻之间性方面的互相“忠实”,是最重要的义务,也是每个人最重视的义务。毕竟,我们国家规定的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多夫多妻”制。
夫妻之间性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都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如婚外情、*等。违反了上述义务,就违反了《婚姻法》,理论上来说,应该受到严厉处罚,才对。不过,只是理论上而已。因为婚姻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即便违反了“忠实”义务,却没有办法上升到行政处罚的高度,更不可能上升的刑法高度。对于有过错一方,最多只能从离婚、财产两方面进行约束,不过约束力极其有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罪”的法律规定。
究竟什么是*罪?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最后在妇女不情愿情况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这就是*罪。根据法律规定,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发不发生性关系,和谁发生,在哪里发生等等这些问题,同样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既然是每个人,当然更包括女性。违反女性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很有可能构成*罪。上述案例中,陈放和柳枫发生了两次性关系,第一次双方都是自愿的,尽管违反了忠实义务,但是还上升不到刑法高度。
至于第二次性关系,也有很大不同。柳枫“将陈放从身上推开”,并伴随有挣扎反抗,说明此时再次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出自柳枫自愿,陈放强行继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涉嫌*罪。当然,最终能否认定*罪,还需要证据证明,比如衣物是否破损,身上是否有抓痕等等,而不可能仅仅靠某一个人单方证词。
人类做任何事,都是要考虑成本收益比,代价高收益低,人们就会有多远躲多远。相反,成本低收益高,人们就会趋之若鹜。如今,违反婚姻法的忠实义务,违法成本很低,而收益却并不差。这就会导致个别人为了一时欢愉,而肆无忌惮的践踏婚姻,透支忠实。也许一时不会有太坏的后果。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人在江湖飘,又怎能一直都不挨刀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3:50
我觉得只要没有触犯法律,都可以列为是道德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3:50
应该是道德问题吧,因为只要不伤害他人,就属于道德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3:51
我认为这应该是道德问题,因为毕竟之间有着感情,所以说不应该属于刑事犯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3:51
刑事犯罪,在发生关系时,只要女生说了停,就不能再继续了,否则就构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