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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大排量汽车征收税收具体为:
1.0L以下排量 从原先的百分之3降到百分之1,1.0——3.0L现在基本不动,3.0——4.0L从原来的百分之15提升到百分之25,4.0L以上从原来的百分之25提升到百分之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13日发布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
通知表示,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 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同时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与国内汽车消费税相同。
扩展资料: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对于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汽缸容量小于1.0L的轿车税率为3%,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1.0L、小于2.2L的轿车税率为5%,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2.2L的轿车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汽缸容量小于2.4L的税率为5%。汽车消费税是价内税,是针对厂家征收。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只针对厂家征收的汽车消费税*,包括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以及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汽车消息税的调整,影响到价格、市场、产业和国家的宏观*。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汽车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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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大排量汽车征收的税费叫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13日发布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通知表示,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 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同时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与国内汽车消费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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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消费税调整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一是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二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二是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
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
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高档奢侈品征税范围扩大
新增税目的具体内容是:
1.成品油。从有利于引导石油产品消费和节约石油资源考虑,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石脑油、溶剂油等多数属于工业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航空,因此,征收消费税将会增加一定的生产成本。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2.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3.游艇。游艇是近几年我国新出现的只有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将游艇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4.高尔夫球及球具。在我国现阶段,高尔夫球仍然属于只有少部分高消费群体才能消费的活动,其使用的球及球具价格一般很高,为了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这次将高尔夫球及球具作为一个税目。
5.高档手表。目前,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此次将高档手表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提高大排量汽车税率
鼓励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
现行小汽车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偏低,尤其是对大于2.2升的小轿车和大于2.4升的越野车在税率上没有进一步划分,对真正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生产和消费缺乏调节的力度。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小汽车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
———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鼓励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排量在1.0升以下的汽车,与调整前相比,税率基本未变;1.0至1.5升的,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税率不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最高为20%;
———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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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出通知,决定从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具体内容为: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其中1.0~3.0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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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开始,排量越大的小客车,每年车船使用税越多,1升排量左右的每年300元左右,4升以上排量每年约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