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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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按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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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甲委托乙加工服装一批,加工费是10万元,合同规定甲在提取加工的服装时必须先付清全部的加工费。如果甲在提取服装时没有支付加工费,那么乙是可以留置该加工的服装,乙行使的就是留置权。
质权即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用自己的汽车交乙进行质押,乙占有了该汽车,这就是质押。乙享有的权利就是质押权。
简单来说,质权和留置权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 、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六、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留置权是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而抵押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因此留置权最优先。
其次,已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就是告诉大家该物已经抵押了,具有公信力,而动产进行质押时一般不需要登记,因此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最后,质权是需要移交,质权人要占有质物,而抵押是不需要移交,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因此质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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