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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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鉴定材料,是指为了解决侦查中的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定或聘请的机构、专家作出的有关专门问题的鉴定结论报告。进行鉴定的主体一般是具有一定专门技术、技能的组织和人员,鉴定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需要确定其性质、状态以及与犯罪存在某种联系的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通过鉴定要形成一定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包括各种血型鉴定、伤害鉴定、指纹鉴定、声谱鉴定、色谱鉴定、弹道鉴定等。不仅包括运用自然科学技术手段形成的鉴定材料,也包括运用社会生活的经验和知识、技巧以及其他操作技能所作出的鉴定材料。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既包括侦查中形成的技术性鉴定材料,也应当包括审查起诉中人民*工作中形成的技术性鉴定材料。
  为便于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调整以往的立卷方法,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将技术性鉴定材料单卷,其他控告、举报和证据材料等不便辩护人查阅的文书另外立卷,做好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立卷、移送方面的协调工作

延伸阅读:第三百一十九条 在审查中,人民*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证、批准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第三百二十条 律师以外的向人民*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具备辩护人资格的,人民*应当不予许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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